不真正义务简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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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

简述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中文名

不真正义务

别名

间接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

属性

法律义务





一、定义

《民法典?合同编》中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特征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三、理论依据

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条款,其中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尽到“善良家父之注意”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衡平功能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该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

3、功能与信用

的要求相吻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关系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调整合同关系,又调整侵权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依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无论是在合同关系中,还是在侵权关系中,都有受害人损失问题,在合同关系中,如果非违约方不遵循该规则,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由他自己承担,而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在遭到损失后,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却由侵权人承担,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在违约与侵权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的同一行为仅仅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同,却遭到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不真正义务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同样要遵循该规则,惟有遵循该规则,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便会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五、相关区别

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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