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精算〔2020〕21号_附件_附件1-信泰百万守护(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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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 064 号 信泰百万守护(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餋?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饁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1.5 饁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8 饁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权利………………………………5 饁 犹豫期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餋?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饁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 病、重大疾病,或导致接受住院治疗、身故、全某某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9 饁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饁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饁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本合同终止………………………5 饁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饁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饁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饁 本合同疾病定义…………………………………………………………………………………10 饁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餋餋??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轻症疾病名称 2.4 中症疾病名称 2.5 重大疾病分组 2.6 特定重大疾病名称 2.7 等待期 2.8 保险责任 2.9 责任免除 2.10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单借款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事故鉴定 7.5 保险金给付 7.6 诉讼时效 8.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9.3 宣告死亡处理 9.4 未还款项的扣除 9.5 合同内容的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疾病定义 10.1 轻症疾病定义 10.2 中症疾病定义 10.3 重大疾病定义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周岁 11.4 意外伤害 11.5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1.6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7 住院 11.8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 11.9 全某某 11.10 累计已交保险费 11.11 专科医生 11.12 实际住院天数 11.13 现金价值 11.14 毒品 11.15 酒后驾驶 1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7 无有效行驶证 11.18 遗传性疾病 11.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1.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21 本合同约定利率 11.22 永久不可逆 11.2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2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2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信泰百万守护(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百万守护(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饘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 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 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 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 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 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 保险金限制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1- 2.3 轻症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0 种。轻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1 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名称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 4.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 胸手术) 10.微创颅脑手术 13.视力严重受损 16.单耳失聪 19.轻度面部烧伤 22.双侧睾丸切除术 25.心包膜切除术 28.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31.心脏除颤器植入 34. 因 意 外 毁 容 而 施 行 的面部整形手术 37.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40. 因 肾 上 腺 腺 瘤 所 致 的肾上腺切除术 43.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代 偿早期 46.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49. 骨 质 疏 松 骨 折 髋 关 节置换手术 2.不典型心肌梗塞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 8.脑垂体瘤、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4.角膜移植 17.人工耳蜗植入术 20.肝叶切除术 23.双侧卵巢切除术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9.早期象皮病 32. 严 重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症 35.系统性红斑狼疮 3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41.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44. 急 性 出 血 坏 死 性 胰 腺炎腹腔镜手术 47.中度昏迷 50.多发肋骨骨折 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 术 6.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非开胸手术) 9.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 良性脑肿瘤 12.单眼失明 15.中度听力受损 18.轻度Ⅲ度烧伤 21.单侧肾脏切除 24. 于 颈 动 脉 进 行 血 管 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7. 特 定 周 围 动 脉 疾 病 的血管介入治疗 30.心脏起搏器植入 33.面部重建手术 36. 轻 度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压 39.慢性肾功能障碍 42.早期肝硬化 45.慢性阻塞性肺病 48. 风 湿 热 导 致 的 心 脏 瓣膜疾病 2.4 中症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 25 种。中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2 中症疾病定义”。 1.中度脑中风 4.中度严重克隆病 7.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 遗症 10. 中 度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炎 13.出血性登革热 16.中度Ⅲ度烧伤 19. 中 度 肠 道 疾 病 并 发 症 22. 糖 尿 病 并 发 症 导 致 的单足截除 中症疾病名称 2.单侧肺脏切除 5.重度头部外伤 8.中度帕金森氏病 11.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4.结核性脊髓炎 17.中度面部烧伤 20.中度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 23.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3.严重昏迷 6.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9.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 血 12. 中度 严 重脊 髓灰 质 炎 15.单个肢体缺失 18. 中度 类 风湿 性关 节 炎 21.中度克雅氏症 24.中度多发性硬化 25.中度重症肌无力 2.5 重大疾病分组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10 种,分为 A、B、C、D、E、F 六组。重大疾病的 定义详见“10.3 重大疾病定义”。 组别 A组 B组 1.恶性肿瘤 1.急性心肌梗塞 重大疾病分组 2.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3.心脏瓣膜手术 -2- (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7.严重心肌病 8.严重心肌炎 9.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0.感染性心内膜炎 11.肺源性心脏病 12.嗜铬细胞瘤 13.严重慢性缩窄性心 14.主动脉夹层瘤 包炎 15.艾森门格综合征 16.严重继发性肺动脉 17.主动脉夹层血肿 18.严重大动脉炎 高压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严重脑损伤 8.严重帕金森病 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0.语言能力丧失 11.疯牛病 12. 破 裂 脑 动 脉 瘤 夹 闭手术 13.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4.脊髓灰质炎 15.植物人状态 16.非阿尔茨海默病所 致严重痴呆 17.严重多发性硬化 18. 严 重 全 身 性 重 症 肌无力 19.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0.颅脑手术 21.骨生长不全症 C 组 22.严重癫痫 23.独立能力丧失 24. 肌 萎 缩 脊 髓 侧 索 硬化后遗症 25.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26.进行性多灶性白 质脑病 27.脊髓小脑变性症 28.婴儿进行性脊肌萎 29.多处臂丛神经根 30.细菌性脑脊髓膜 缩症 性撕脱 炎 31.脊柱裂 32.血管性痴呆 33.额颞叶痴呆 34.路易体痴呆 35.亚急性硬化性全 36.进行性风疹性全 脑炎 脑炎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38.重症幼年型类风 39.严重强直性脊柱 炎 湿性关节炎 炎 40.脑型疟疾 41.神经白塞病 42.库鲁病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终末期肾病(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 3.多个肢体缺失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5.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代偿期 6.双目失明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 8.胰腺移植 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炎 10.失去一肢及一眼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 上狼疮性肾炎 12.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开腹手术 13.系统性硬皮病 D组 16.严重Ⅰ型糖尿病 14.严重克隆病 17.慢性呼吸功能衰 竭终末期肺病 15.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18.肺淋巴管肌瘤病 19.肝豆状核变性 20.肾髓质囊性病 21. 严 重 自 身 免 疫 性 肝炎 22.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3.严重获得性或继 发性肺泡蛋白质沉 积症 24. 严 重 肠 道 疾 病 并 发症 25.严重骨髓异常增生 26.自体造血干细胞 27.严重甲型及乙型 综合征 移植术 血友病 28.重症急性坏死性筋 膜炎 29.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HIV 感染 30.小肠移植 31. 器 官 移 植 导 致 的 32.弥漫性血管内凝 33.溶血性链球菌引 -3- HIV 感染 血 起的坏疽 34.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5.范可尼综合征 36.侵蚀性葡萄胎(或 称恶性葡萄胎) 1.双耳失聪 E 组 4.埃博拉病毒感染 2.严重Ⅲ度烧伤 5. 丝 虫 病 所 致 象 皮 肿 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 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7.严重面部烧伤 8. 原 发 性 脊 柱 侧 弯 的矫正手术 F组 1.疾病或外伤所致智 力障碍 2.瑞氏综合征 4.严重川崎病 5.严重哮喘 3.重症手足口病 2.6 特定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保障的特定重大疾病共 3 种。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10.3 重大疾 疾病名称 病定义”。 特定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A1) 2.急性心肌梗塞(B1) 3.脑中风后遗症(C1) 2.7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 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1.4 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 疾病、轻症疾病 11.5(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11.6 内接受住 院 11.7 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 11.8(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某某 11.9 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 11.10,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接受住院治疗、身故或全某某的, 无等待期。 2.8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 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津 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某某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 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六项。 2.8.1 轻 症 疾 病 保 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 金(基本责任)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11.11 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 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4-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 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 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轻症疾病额外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 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疾病额 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极早期 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轻症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 一种或多种)并***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 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第三次极早期 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轻症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第 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第三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认可的医疗机构 内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及第 二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 视作同一器官。 第二次不典型 心肌梗塞/微创 冠状动脉搭桥 手术/微创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 轻症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 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 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与初次确诊疾 病不同)并***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45%给付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 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症 状体征或所患上述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 确诊该一种或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 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1.22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 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46- 11.23 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 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1.24 肢体机能完全丧 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 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5 语言能力或咀嚼 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 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 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7-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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