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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正文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提高处置水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牌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集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关法律法规、处置预案和处置警械及装备。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 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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