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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1、甲的刑事责任
(1)甲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债务人乙的孩子,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他人”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的第三人。
乙的孩子属于“他人”的范畴,因此,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2)甲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甲怂恿乙贩卖毒品“致富”用于还债,具有唆使他人贩卖毒品的教唆行为和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
(3)对甲按照非法拘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进行数罪并罚。
2、乙的刑事责任
(1)乙按照甲的教唆去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第二段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抢劫要求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之前的行为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第二,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第三,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乙之前利用车主不备开走汽车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行为,主观上也是为了抗拒抓捕,同时拿出砍刀实施了暴力相威胁。问题重点在于十公里外属不属于“当场”。
“当场”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也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
车辆被盗后,车主追赶,并用GPS定位,这些行为都证明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所以十公里之外被追到,也属于当场。因此,可以认定为转化抢劫。
(3)第四段,乙、丙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共犯。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凡是利用计算机来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直接认定成立相关犯罪,不再认定相关计算机犯罪。
虽然乙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乙的行为属于盗取景区去门票债权利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法条依据,乙直接成立盗窃罪即可。
(4)最后一段,乙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乙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某某,明知这种释放天然气自杀的方式对整个单元房的其他无辜群众和重大财产是一种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爆炸,势必会造成多人死亡、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仍然对此放任不管,最终导致3人死亡、2人重伤以及房屋坍塌的重大损失。根据同类解释原则,这种行为达到了放火、爆炸行为的性质程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对乙按照上述成立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丙的刑事责任
(1)丙走私贵重金属入境,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成立要求将境内的贵重金属走私至境外,反之境外至境内的,只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第四段,乙、丙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理由同上。
(3)对丙按照上述成立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题
1、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本案中,假冒“苏某某”并非犯罪所得,而是货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假冒“苏某某”销售成功后所得货款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所得。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应当将乙认定为摩托车的代为保管者。车主丙和甲、乙二人为三班轮倒的工友,相互认识,关系密切。丙不在的这段时间,将摩托车放在锅炉房门前。甲、乙二人全部知情,在赵某多次提出要骑走摩托车的时候。甲多次加以拒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财物性质:公共财物(不包括个人私有财物)
①李某和孟某为公立高校领导,同时负责高校的招生工作,属于履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②二人将上述“点招费”分别交给标的用于赔偿和私藏家中,很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③李某负责招生领导小组的工作,学生处处长孟某具体负责收取和保管“点招费”,二人均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
④上述问题已经将“点招费”认定为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和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二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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