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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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_*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的技术要求;

  (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三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

  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出厂销售,外省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本省销售时

  必须明示执行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汇总处理表,标准审定会会议记要一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第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由省技术监督局分别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第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的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负责组织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向省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经复审确认有效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局加盖复审确认章,经复审确认需修订的地方标准,纳入省技术监舍局的修订地方标准计划,组织修订,经复审确认为废止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局通知有关方面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二起草单位可以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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