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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水电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电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作用,协调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引导水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有水力发电任务的其他类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选址原则
项目选址准入条件包括规划准入、功能区划准入、环境保护准入三个方面,相关准入条件具体详见表1。
(一)水电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流域水电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或回顾性评价)相关要求,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水功能区划相关管理要求。
(三)水生动***区、缓冲区及试验区,陆某某***区及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某某,湿地公园的保某某,水产***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在特殊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的,应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表1 ?选址准入条件
准入因子
准入条件
条件属性
规划准入
1.流域综合规划
要求符合
强制条件
2.水利水电专项规划
要求符合,适用《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报告》等
强制条件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成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
要求符合,适用《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流域综合规划或水电开发专项规划环评等
强制条件
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成果
西江一级、二级支流应开展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专题报告书,水电项目建设必需满足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要求
4.相关规划
要求与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
强制条件
功能区划准入
1.主体功能区规划
禁止开发区域
充分论证,要求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参考条件
限制开发区域
2.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调节功能区
3.水功能区划
源头水保护区
环境保护准入
1.自然保护区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①涉及未进行功能区划分的保护区,或者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②拦河设施或厂房位于保护区内,或者减水河段涉及保护区的;
③淹没区涉及水生动植物保护区,且有重要洄游性鱼类的
强制条件
陆某某植物自然保护区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涉及未进行功能区划分的保护区,或者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强制条件
淹没区或减水河段涉及保护区实验区的应充分论证
参考条件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
强制条件
3.风景名胜区
拦河设施或厂房位于保护区内,或者减水河段涉及核心景区的禁止新建
强制条件
4.森林公园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①拦河设施、厂房、库区淹没涉及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殖影响程度
强制条件
五、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风险防范,水电项目生产用油及产生的废油应进行安全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油类贮存设施、标识及应急管理措施;油类运输及处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
(二)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建立生态水量监测监控体系。
六、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中强制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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