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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健全,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土地使用价值不断提高,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而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呈现出新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息息相关,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笔者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进行了调研。
(一)、近三年来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今,我院审理一审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6件,其中调解撤诉42件,判决4件。案件分布是2016年9件、2017年12件、2018年25件,***镇。总体来说,案件数量不大,但呈上升趋势,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进入了矛盾多发期。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物权的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且多体现为格式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有别于其他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强制性是法律赋予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如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保护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享有使用、收益、流转土地的权利;程序性是指法律对土地的发包和承包过程有着详细的规定,如规定了土地承包程序、规定了调整承包地程序等。目前存在着:一是有的村委会擅自变更上届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对土地重新发包,有的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欠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擅自发包土地等违法行为。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关系,在经营物权的基础之上产生利益,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系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给予法定的保护。土地承包人依据用益物权,可享有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自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而取得。另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履行引起的纠纷主要为: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的纠纷;?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后因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的纠纷;四是村委会单方要求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在土地承包期内,由于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终止等,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以及因为被国家征用、土地调整和农地入市等所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终止。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转包方式和出租方式不改变经营权的主体,主体仍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关系。此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转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归属纠纷;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的纠纷;三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先确定的土地流转租金过低引发的纠纷等。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部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调处纠纷的功能;4、要在诉讼程序之外,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或流转纠纷的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其效力;5、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对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解决进入诉讼的案件,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达到明断是非、定纷止争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龙苍沟法庭 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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