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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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要求

一、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能满足医疗保障管理需要,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具备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的能力;

5.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摆放规范,有价格标识,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6.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和销售食品(不含药食同源、特医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生活用品及非“国食健字”、“卫食健字”保健品等;

7.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证、照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和责人的身份证(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

4.注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零售药店经营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门头和营业场所真实照;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近3个月内的药品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统一提供);

8.药店全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退休人提供退体证);

9.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以上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第1页为目录,第2页为申请表)装订成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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