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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
有关事项告知单
申报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70、60、5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具备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辖区经办机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辖区经办机构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保协议。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辖区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公布。辖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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