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实践主义司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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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定义及其来源实践主义司法哲学是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以实践为出发点并回归于实践的一种司法哲学。它强调司法存在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本质,主张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司法评价等视域达成司法认知,并揭示司法之本质及其内在规律。

在中国历史上,司法实践一直是司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强调实践,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逐渐成为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定义及其来源正是基于对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思考和总结。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定义包含两个关键要素。首先,它是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而形成的。这意味着它不仅对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有着深入的认识,还能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规律和普遍性原则。其次,实践主义司法哲学以实践为出发点并回归于实践。这意味着它不仅从实践中获取知识和智慧,还将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和指导实践的准绳。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家学派。法家学派强调实践,主张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为评判标准。法家学派的代表性人物如韩非子在他的著作中提到:“法者,治国之具也。非法立而国治,乱而国亡。”这一观点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体现了实践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哲学中的重要地位。

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逐渐成为司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使得司法实践经验得到了充分的积累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学者开始将实践主义的思想和方法引入司法哲学的研究中,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这些学者通过对实践的观察、研究和总结,形成了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理论框架和思想体系。

总之,实践主义司法哲学是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以实践为出发点并回归于实践的一种司法哲学。它强调司法存在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本质,主张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司法评价等视域达成司法认知,并揭示司法之本质及其内在规律。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法家学派,而近代以来,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归纳逐渐成为司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发展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世界观层面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在世界观层面上强调司法存在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本质。这一观点认为,司法不仅仅是客观客观存在的,更重要的是其存在与实践主体的主观见之间的互动关系。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的存在不仅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安排,更取决于司法实践者对法律和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因此,司法的本质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

首先,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强调司法实践者的主体性。司法实践者,尤其是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思考、自主决策的能力。他们不仅要理解法律的规定,还要深刻理解法律的背后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目标。司法实践者的主体性体现在他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独立解释和判断,以及对司法决策过程的自主把握。

其次,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强调司法实践者的职业性。司法实践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秉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正确解读和运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者的职业性体现在他们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实践者的主体性和职业性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实践者在解决案件争议和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追求。他们必须从法学家、政治家和普通民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以便能够做出符合社会期望和公平正义的裁判。

三、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认识论层面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在认识论层面主张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司法评价等视域达成司法认知,并揭示司法之本质及其内在规律。这一层面的理论关注司法认知的过程和方法,旨在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A. 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司法评价等视域达成司法认知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认知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综合多方面视角的过程。司法过程包括诉讼程序、证据收集、辩论等环节,通过这些环节的展开,法官可以从各个角度获取信息和理解案情。司法个案是指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通过对个案的研究和分析,法官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出普遍性原则和规律。司法评价是指对司法决策结果的评估,通过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司法制度进行改进。

透过司法过程、司法个案和司法评价等视域,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认知,从而做出科学、准确的判决。这种综合视域的认知方式,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客观、全面,避免了片面性和主观性的偏向。

B. 揭示司法之本质及其内在规律

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具有内在规律的现象。通过对司法的认知,可以揭示司法之本质和内在规律,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预测性。

司法的本质是指司法行为的根本属性和特征。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的本质不仅是解决争议和矛盾,更是创造公平和正义。司法的内在规律是指司法行为的客观规律和规范。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决策的一些规律性特征,比如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关系、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等。揭示司法之本质和内在规律,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司法规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方法论层面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方法论层面强调法官的主体性和职业性的统一,并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综合法学家、政治家和普通民众的思考方式。这一层面的实践主义司法哲学体现了对法官角色的全面要求,既要像法学家那样去思考,也要像政治家那样去思考,同时还要像老百姓那样去思考。

首先,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需要具备法学家的思考方式。法学家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理与法条进行推理和分析。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解读法律条文、判断案情事实、运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同时,法官还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学说和法学理论,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以更好地运用法律,保障司法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法官还要像政治家那样去思考。政治家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进。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考虑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判决结果对公众的公信力和信任度。法官需要思考判决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此外,法官还需要关注社会问题的演变和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判断标准和裁判理论,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最后,法官还要像普通民众那样去思考。普通民众关注的是个人的实际利益和权益。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站在民众的角度思考,考虑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利益。法官需要关注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和需求,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能够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综上所述,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方法论层面要求法官既要像法学家那样去思考,也要像政治家那样去思考,还要像普通民众那样去思考。这种综合性思考能力和角色定位,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的实现。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方法论层面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这一层面上,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为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提供更好的保障。五、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价值论层面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价值论层面强调司法的核心价值不仅要解决问题,而且要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有尊严有关怀地解决问题。这一层面的重点在于司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导向。

首先,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问题。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关,其最基本的职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强调司法应该注重解决具体问题,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决策来给予当事人公正的解决方案。司法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性的概念,更是一个实践性的行为,其价值应当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实践主义司法哲学主张司法的解决问题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原则,司法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事实和证据,经过公正的程序和审理,做出公正的裁决。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实践主义司法哲学强调司法的解决问题要有尊严。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关,其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应当具备尊严性。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司法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尊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侵犯。

最后,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认为司法的解决问题要有关怀。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法律程序,更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活动。实践主义司法哲学主张司法应当关注人民的疾苦和需要,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通过司法的力量给予当事人关怀和支持。司法应当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价值论层面强调司法的核心价值不仅要解决问题,而且要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有尊严有关怀地解决问题。这一层面的内容体现了司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导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只有在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指导下,司法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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