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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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革、移植过程及其规律、特征的科学。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独立发展与移植借鉴相结合

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 艰难坎坷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制史,训练历史思维

更好地树立文化自信

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

有助于对法学及其其他学科的理解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新石器时代后期→华夏部落联盟、东夷部落联盟、苗某某部落联盟

三次战争:1.东夷的蚩尤部落VS华夏联盟炎帝部落共工氏→共工战败(炎帝向黄帝求援,组成炎黄大联盟)

2.炎黄大联盟VS东夷联盟(涿鹿之野)→蚩尤被杀

3.黄帝VS炎帝(阪泉)→炎帝兵败,黄帝获胜→东证夷族,南征苗某某

生产力提高,私有财产、私有观念逐步形成;对外征战扩张、对内维持秩序需要而实施的强制管理,内部机构逐渐分化、拓展,分工更加细致、职能更清晰。部落联盟机构已初步具备国家机器的性质。

△中国司法之祖:皋陶 (舜任命皋陶某某,专司诉讼)→提出刑法原则:

1.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

2.刑期于无刑:刑法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废弃刑法的目的。

3.罪弗及嗣,赏延于世

4.有过无大,刑故无小:不要因为错误很大就该宽恕不宽恕,也不要因为错误很小就该处罚的不处罚(考虑是否故意)

5.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罪行轻重可疑时从轻,功劳大小有疑从重

6.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某某,也不能错杀无辜。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战争与法律(兵刑合一、刑起于兵)、血缘与法律(聚族而居、婚姻)、祭祀与法律(祖先祭祀)、裁判与法律(法律产生于判决)、民族融合与法律(相互征战→相互交往)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夏某某



奴隶制法制

禹刑

军事法(中国最早的军事法之一)

主要罪名:1.昏(强盗罪)、墨(贪污罪)、贼(杀人罪),杀,皋陶之刑也。2.不孝罪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某某;杀人不忌为贼

1.五刑、大辟、膑辟、宫某某、劓和墨2.赎刑





1.司法官:大理2.监狱:夏某某、钧台

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

部门法数量较少

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商朝





汤某某

军事法

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4.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

墨、劓、刖、宫、大辟(炮烙、醢、脯)、株连刑

土地所有权:国有形式 使用权允许转让;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王位继承制: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后期)



一.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关:1.商某某→司寇2.士、蒙某某(京城周边)、正与史(其他地方)二.神判、天罚三.监狱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

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

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

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

1.家国一体(宗法制)2.分封制3.礼刑相互补充,互为表里(二者作用不同:礼(预防犯罪)刑(惩治犯罪)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五礼:吉某某(祭祀)、凶礼(丧葬)、宾礼(宾客)、军礼(军旅)、嘉礼(燕某某、婚冠、庆贺)

核心:“亲亲”与“尊尊”



1.《九刑》西周成某某

2.《吕某某》,①.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五刑、五罚、五过②.谨慎用刑③疑罪从赎

(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



危害国家安全

妨害社会秩序

危害人身安全

危害财产安全

破坏家庭伦理

1.五刑:墨、劓、RU、宫、大辟2.五罚:赎刑 (补充:杖、鞭、流、R5)

1.土地所有权:分封制(名义上归周天子一人,诸侯只使用无处分2.债法:①质剂通过“质人”进行,西周的买卖契约统称为“质剂”,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宝等贵重器物则用较短的契约,称为“剂”②傅某某(借贷契约)3.继承(嫡长继承)4.婚姻(一夫一妻;婚姻成立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三: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六礼: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征⑤请期⑥亲迎

、禁止婚姻禁止主要有二:1.同姓不婚2.居父母丧不婚

;离婚条件出:1.无子2.淫l?.不事舅姑4.恶疾5.口舌6.妒忌7.窃盗

、限制1.有所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先贫贱,后富贵)



一、司法机构:大司寇(六卿之一,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具体的案件诉讼){司法职能的范某某,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二诉讼制度1.民事“民讼”(一百支某某)刑事“民狱”(三十斤铜)2.禁止臣告君,下告上,子告父 三审判制度1.盟誓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积极:裁判从神到人的进化 消极:基于司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导致冤案、错案

3.三刺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一刑事法律: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法适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②不罚无罪,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三刺)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不株连)⑤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二民事法律:①政治地位固化→财产所有权固化→民事法律极不发达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血缘共同体的代表:宗某某(宗某某是宗族财产的唯一合法支配者及宗族对外关系的唯一合法代表)

③分封制下,土地处分权仅归周天子一人所有,失去了最大最活跃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④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⑤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采用调解手段 官吏:“调人”没有制定复杂的物权与债券等民事法律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

1.世俗化原则(世俗法主导,排斥神权化)2.公开化原则3.重刑化原则(轻罪重罚)

奴隶制法制向封建制法制转变

成文法:1.郑国子产铸刑书2.晋国铸刑鼎(范宣子刑书)3.郑国邓析“竹刑”

1.楚某某“仆区之法”(隐匿逃亡、窝藏盗窃物品)2.楚某某“茆门之法”(宫廷警卫)3.晋国“被庐之法”(官僚)4.晋襄公命赵宣子设立“常某某”,执政的范宣子修订5.魏文侯某某《法经》6.商鞅《秦某某》

(接左)第一部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第二部分:《杂法》: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第三部分:《具法》:定罪量刑

1.任某某:任人唯贤2.俸禄:有官即有禄,失官即失禄3.致仕(退休),告老(一般不超过70岁)

军事法



秦某某:腰斩、车某某、枭首、凿颠、连某某(不赦不宥)



1.发展农业生产2.环境保护3.赋税 ①管仲“相地而衰征”②鲁国“初税亩”③楚国“书土田”

一.专职司法官:司寇、司某某 县:县令、县尹 郡:郡守 二审判制度:错判追究刑事责任三监狱:圜土、囹圄、狴犴

成文法:1.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礼制2.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3.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旧贵族的势力

《秦某某》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律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秦朝

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轻罪重罚,专任刑罚4.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1.律

2.令

3.式《封某某》秦朝法律中有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治狱程式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

爰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关于调查或勘验笔录案情报告

4.法律问答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

(接左)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一.睡虎地秦某某《秦某某十八种》《秦某某杂抄》田某某、仓律、金某某、关某某、兴律、具律、奔敬律、狱校律

《法律问答》《封某某》《为吏之道》

二.里耶秦某某3.岳麓书院藏秦某某

一.官吏管理1.犯令、废令2.《为吏之道》五善、五失3.考课制度 课殿最 处罚:谇、赀、免、废二.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狱史

刑法原则: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2.有无犯意作为犯罪与否的依据3.区分故意、过失(故意:端 过失:不端)4.共犯加罪5.自首从轻(自出、自告)6连某某.

主要罪名:1.谋反罪2.违反制命罪3.强窃盗罪4.杀伤罪(贼杀伤、斗杀伤)5.逋事、乏徭罪

1.死刑(戮刑、磔刑、弃市、枭首、腰斩、族刑、具五刑)2.肉刑(黥、劓、RU、宫)、耐刑3.徒刑(①城旦、舂②鬼薪、白某某③隶臣妾④司寇、舂司寇⑤候)4.流刑5.财产刑(赀、赎)

一、所有权:1.国家所有“县官财物”为各级各类官员所掌握的各种动产、不动产

2.私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田地、允许垦荒)私人动产:奴婢、牲畜、树木、衣某某、钱 二、债“公有债百姓”县偿“百姓有债于宫”县督偿→劳役抵债(居债)私债的履行,法律严禁强扣人质

一、土地制度:公田(刑徒)、私田(黔首)“行田制”二、赋税制度 “匿田罪”“匿户罪”更卒(每年为郡县服役一个月)、正卒(一生为中都官服役一年)、戍卒(戍边一年 )三、市场管理《金某某》《关某某》 不得选择钱/货币 明码标价、钱某某

一、司法机关.中央:廷尉 地方:郡守、县令、决曹掾(专司)二、诉讼制度:①告、劾,②公室告/非公室告③什伍连某某制④告奸制⑤程序:讯(诘、诊、问)、鞫、论(决)、谳(报)三、审讯制度 读鞫、乞鞫,不直、纵囚

1.规范严密

2.严刑峻法

3.伦理纲常较淡薄

4.法律僵化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汉朝

1.汉初暴秦的法家→黄老无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汉武帝黄老无为→儒家思想“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刑法原则1.上请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3.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法律的儒家化表现:1.立法 ①上请②亲亲得相首匿③恤刑2.司法①春秋决狱②秋冬行刑③录囚④疑狱奏谳

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式的基本法律)2.令(皇帝发布)重要性仅次于律,但效力往往高于律3.科(针对某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中央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4.比(决事比)已经形成判决并被朝廷认可的典型案例

1.西汉立法之始《约法三章》2.萧何《九章律》(《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汉高祖命叔孙通《傍章》18篇4.汉武帝命张汤《越宫律》5.汉武帝命赵禹《朝律》“汉律60篇”6.《酎金律》《左某某》等

一、官吏管理1.选拔:察举、征辟、任子2.任用1.身家清白商人子孙、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

2.征辟(财产达到一定数额)3.学识4.回避本籍为官5.宗某某、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某某限制 三、考核1.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每年“常某某”三年详考“大课”2.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3.各级官吏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二、监察制度 1.机构中央:西汉初年(御史大夫)西汉武帝(司隶校尉)西汉末年(御史台、御史中丞)地方 西汉初年(丞相史)西汉武帝(刺史)2.法规《六条问事》《御史九条》

一、诸侯危害皇权罪1.出界罪2.事国人过员罪3.非正罪4.酎金不如法罪5.逾制罪5.不孝罪 二、官吏危害皇权罪1.阿党、附益罪2.不敬罪3.矫制罪4.藏匿盗贼罪5.见知故纵罪6.左某某 三、其他危害皇权罪:1.谋反大逆罪2.首匿罪3.通行饮食罪

一.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二.肉刑:缇萦上书 汉文帝改革1.黥刑→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汉景帝改革1.笞五百→三百→二百2.笞三百→二百→一百3.制定《{犃睢?.笞杖长五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2.受刑部位3.中途不得换人

三.徒刑1.髡钳2.城旦舂3.鬼薪白某某4.司寇5.罚作复作 四、罚金 赎刑

一、物权 二、债法1.买卖契约:券书2.借贷契约:禁止高利贷 三、婚姻:一夫一妻多妾 婚姻成立条件、禁止;离婚条件与西周时期同 继承:1.宗祧继承由大宗祧向小宗祧过渡2.爵位继承仍以嫡长继承为主3.财产继承规定详尽的法定继承人顺位4.出现遗嘱继承

一、土地制度(官营、私营)二、赋税制度1.土地税2.人头税(算赋、口钱、更赋)3.财产税(算缗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算訾对一般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

)4.商业税三、抑商政策(课重税、人格歧视、禁榷政策)禁榷政策(盐、铁、酒的专卖)汉武帝→盐铁官营政策

(接右)三、审判制度 1.鞫狱(对被告人进行审讯至判决的全过程) 包括:辩告、讯问、刑讯、杂治、读鞫、论决、乞鞫2.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徒进行传讯核实,及时平反冤狱的制度①皇帝录囚(东汉明某某)②刺史录囚③郡守录囚 四、春秋决狱(董仲舒)以儒家经义为定罪依据

一、司法机构1.中央①皇帝②廷尉负责审理“诏狱”和地方上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③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2.地方 行政与司法合一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制度 1.“告”“劾”2.自告(免除刑事责任)3.限制:①.严禁越级上告②.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③.严禁诬告 4.逮捕:①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②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

颁布成文法的意义与结果: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北周完成)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折点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南朝)

春秋决狱的作用:1.弥补成文法的不足2.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3.法律与道德结合4.法律儒家化5.中华法系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该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曹魏时期



1.律令的发展:曹魏立国之初:以科→魏国发展:以格代科并回归以律为主的法律形式2.格是科的发展与延续

1.曹操《甲子科》2.曹某某《魏某某》《新律》18篇①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2.体例上的调整 《具律》改称《刑名》列与律首

1.察举制(东汉-三国)察举科目:①常某某②孝廉③茂才 *利:贯彻儒家礼教尚贤任某某,促进私学的复兴*弊: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宦官结党营私2.曹操“唯才是举”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某某(小中正→大中正→司徒)

(接左)评价:①门第和品行兼察,激励士子积极进取②巩固士族制度,保障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③标准不确定(中正官主观臆断、请托、权势、裙带关系)

1.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2.缘坐范围的变化(在家从父母之诛,嫁出从夫家之罚)3.“八议”入律 源于《周礼八辟》

(接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能、功、贵、勤、宾(前朝贵族及其后代)

(接右)2.上诉制度变化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凡重罪,县审判后需报郡,由郡守派督邮案验)4.妇女行刑犯罪上享有特殊规定 三、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 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关 长官: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地方御史出巡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尚书台下均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 2.地方:县令、郡太守、州刺史 二、审判制度 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死刑决定权→皇帝)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一、特权化规定 1.“八议”入律: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需奏报皇帝进行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2.官某某 某些官僚违法犯罪后,可以以其官职抵当相应的刑罚 3.品官占田荫户制 二、礼教化规定 1.“重罪十条”(北齐律)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五等丧服制度(斩衰、齐某某、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3.存养留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三、刑罚规范某某 1.肉刑日益减少: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2.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某某: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3.酷刑日益减少 晋某某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廥 4.流刑为减死之刑(流刑分五等)



朝代/时期

立法原则

法律形式

主要法典

行政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刑罚

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晋朝时期

《晋某某》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于全国的法律

1.明确区分律、令2.晋朝法律形式:律、令、故事

1.《晋某某》又称《泰始律》20篇620条 (因张裴、杜预二人对律文的注释→张某某)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①律:定罪量刑②令:典章制度(2)篇章比例合理:分魏某某《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1.任某某的规定“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某某”重视官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

1.准五服以治罪:《晋某某》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斩衰3年、齐某某3年、大功9个月、小功5个月、缌麻3个月)意义:①以服制代替亲等②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③维护父权和夫权2.对八议的批判 3.官某某 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晋某某定刑为五种:死(枭首、腰斩、弃市)、髡(髡钳五岁刑,笞两百;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赎(赎死缴金二斤,赎五、四、三、二岁刑则依次缴金一斤十二两、一斤八两、一斤四两和一斤)、杂抵罪(五等)和罚金(五等)

一、土地1.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占田令”“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2.施行租调法令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婚姻(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1.士庶、良贱不婚2.重视门第家世,高门世族孩子一出生就有官职 三、继承 严格区别嫡庶,唯嫡子有继承权,

财产立法(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与严禁高利贷)1.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某某”(有纳税之红色印章故称红契)写明买卖成交的价值,官府按成交总额百分之四“契税”,卖方负三分,买方负一分。买卖他物则可不立文某某,但依上例“契税”,叫作“散估”。

1.晋某某:三公尚书“掌刑狱”→废三公尚书,吏部尚书兼领刑狱2.直诉制度(西晋)登闻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明某某 三、科条简要 四、用刑持平 ①公平 ②轻缓 刑制最为规范,死刑最为仁道,减免多加重少 沿袭隋死刑制度:绞、斩二等 太宗君臣删改死刑条款163个 五、立法技术成熟 1.篇章结构2.条文简约3.文字简要4.概念明确 唐某某的影响

(一)《唐某某疏议》对之后历代王朝的深远影响:

--五代以《唐某某疏议》为正式法典

--《宋某某》与《唐某某疏议》律文几同,《唐某某疏议》事实上仍在施行

--金某某《泰和律义》沿袭《唐某某疏议》

--明李善长:“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唐某某的影响

(二)《唐某某疏议》对东亚邻国影响

--日本(701年编纂完成)《大宝律令》以唐朝法律(永徽律疏)为蓝本制定

-- 718年《养老律令》:篇目十二篇,《养老律》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五罪,十恶改为八虐,八议改为六议

--《高某某》“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某某》,参酌时宜而用之”

--越南的李某某、陈朝时期,刑法“遵唐宋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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