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保险参保企业划型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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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保险参保企业划型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本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企业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暂不需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人力资源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1

从业人数证明(上年度劳动情况报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2

营业收入证明(财务账表含上年末利润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3

资产总额证明(财务账表含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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