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集中学习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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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集中学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政.和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和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和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政.和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

**_*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内党发〔201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政.和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既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要指导和督促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取得成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廉洁履行职责)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九条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第十条 领导班子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干部的任务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制定措施,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进一步分解责任,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年度任务台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协助党委(党组)拟制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第十四条 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确定后,应当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应成立考核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考核组成员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担任。检查考核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在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报告,并对每一个被考核地区、部门、系统提出评价意见,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报同级党委(党组)。同时,检查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地区、部门、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充分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巡视机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巡视内容,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推诿扯皮、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配合甚至阻碍执纪执法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回避、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

(三)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 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依据下列反映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存在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线索,可以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一)旗县级以党.上委、政府及其领导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通报、批示;

(二)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

(三)旗县级以党.上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有关意见;

(四)处理重大事故、查办案件、审计、巡视等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

(五)党政机关组织的工作考核、党风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访、检举等材料;

(七)新闻媒体等曝光材料;

(八)其他反映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存在追究责任的线索。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4月发布的《中共**_*、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党发〔1999〕8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石某某书记讲话精神

11月11日,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强调要从严从紧压实各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全力净化和修复我区政治生态,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石某某主持会议。

领导小组副组长布小林、林某某、刘某某,小组成员杨某某、张某某等出席会议。

会议研究了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事宜,审议了《***会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会议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根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一步增强抓好从严管党治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坚决贯彻“严”的主基调,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会议强调,要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的工作落实机制,推动权力制约监督、干部选拔任用、腐败问题惩治、作风问题纠治、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要层层压实各方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全面客观准确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深化落实“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管党治党责任缺失的问题。要鲜明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问责等做法,以精准规范问责督促各级认真履责、担当尽责。要强化工作统筹,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切实凝聚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大合力。(**_*者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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