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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修正)
发布部门 : **_*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_*公告⺌13届⺗第62号
发布日期 : 2020-11-25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5年1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4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下简称
《土地承包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三条 《土地承包法》 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
《土地承包法》 第
二十八条 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农户,按照下列程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发包方自签订全部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承包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记完毕,报县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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