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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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存在的问题

A. 在概念界定方面的缺憾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方面存在缺憾。该说法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将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然而,宪法适用并不仅限于直接宪法适用,还包括间接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概念应该包括判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因此,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B. 在文本解释方面的缺憾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文本解释方面存在缺憾。该说法忽视了裁判文书中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常常引用宪法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这种引用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做法暗示了合宪性解释的存在,即通过解释法律与宪法的关系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然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略了这一点,导致对宪法适用的理解不够全面。

C. 在功能判断方面的缺憾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该说法将宪法适用与合宪性审查划等号,将宪法适用的功能局限于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然而,宪法适用的功能远不止于此。宪法适用还包括对法律的解释、补充和完善,以及对法律与宪法关系的调整和协调。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宪法适用来实现,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的功能局限于合宪性审查,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综上所述,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宪法适用的概念应该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以及合宪性审查和非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忽视了裁判文书中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以及宪法适用的其他功能。因此,需要提出更为妥当的宪法司法适用说,以满足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二、宪法适用的两种形式及其意义

A. 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

宪法适用可以分为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直接宪法适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直接以宪法规定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定。直接宪法适用强调宪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保障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间接宪法适用则是指法院不直接以宪法规定为依据,而是通过解释和适用其他法律,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效果。间接宪法适用强调宪法的间接效力和渗透效力,通过解释和适用普通法律,使宪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得以体现。

B. 合宪性审查和非合宪性审查的宪法适用意义

宪法适用涉及到合宪性审查和非合宪性审查两个方面。合宪性审查是指法院对一般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合宪性审查是宪法适用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和优越性,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地位。非合宪性审查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合宪性问题并不直接进行审查,而是通过一般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非合宪性审查是宪法适用的补充和延伸,使宪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

宪法适用的两种形式和意义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直接宪法适用强调宪法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而间接宪法适用则通过解释和适用其他法律,使宪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得以体现。合宪性审查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优越性,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地位;而非合宪性审查则通过一般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宪法适用的两种形式和意义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体系,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宪法适用的两种形式和意义都是宪法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三、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限制与误解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概念界定、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首先,在概念界定方面,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将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这种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充分体现宪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其次,在文本解释方面,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视了裁判文书中可能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被充分运用,而不仅仅局限于合宪性审查的范畴。忽视宪法的实质作用,将导致对宪法条款的过度割裂和抽象理解,影响了宪法的全面实施。

再次,在功能判断方面,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略了合宪性解释蕴含的间接宪法适用。合宪性审查意味着对立法行为的合宪与否进行判断,而宪法适用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和裁决。否定了间接宪法适用,将导致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被大大缩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中对宪法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与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作为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这种解释方案能够充分体现宪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同时保证了宪法的全面实施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通过这样的解释方案,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的价值和意义。四、宪法司法适用的合理解释方案宪法司法适用的合理解释方案是基于对宪法适用否定说存在问题的反思和对宪法适用意义的深入理解。本节将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解释方案,以期更准确地把握宪法的适用问题。

首先,宪法司法适用应该强调裁判文书中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判决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宪法规定,特别是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法院应当明确指出宪法的适用依据,并将其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这样一来,宪法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宪法司法适用应突出间接宪法适用的合宪性解释。间接宪法适用是指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通过对宪法相关条款的解释,从而间接适用宪法。宪法是一部总章程,其中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概括,需要通过解释来具体适用。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宪性解释的原则,即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使其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协调,实现宪法的价值目标。这样一来,宪法的适用就能够更加具体和精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最后,宪法司法适用应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原则。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将宪法的适用放在首位,确保其他法律规定与宪法的一致性。同时,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的形式,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释和适用宪法。此外,宪法的适用还应当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在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平衡各种权益,确保宪法的适用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保障个人权利。

综上所述,遵循裁判文书中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突出间接宪法适用的合宪性解释和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原则是宪法司法适用的合理解释方案。这样一来,宪法的适用就能更准确地反映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更好地维护宪法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秩序。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五、总结与展望在总结与展望部分,我们可以对前文的分析和讨论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对宪法司法适用的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存在的问题。在概念界定方面,该说法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忽视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文本解释方面,否定说忽略了裁判文书中援用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以及合宪性解释中蕴含的间接宪法适用。在功能判断方面,否定说与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我们需要强调宪法适用的两种形式及其意义。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直接宪法适用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进行解释和适用,包括合宪性审查和非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而非合宪性审查则是对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然后,我们需要指出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限制与误解。否定说将宪法适用概念限缩,并忽视了宪法序言规定的法院有限度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同时,否定说误解了相关条款中的解释和权力归属,将第131条的法院独立审判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将第62条和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终局宪法解释权理解为专属宪法解释权。

最后,我们需要提出宪法司法适用的合理解释方案。首先,我们要强调裁判文书中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充分利用宪法的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案件。其次,我们要突出间接宪法适用的合宪性解释,即通过对其他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来实现宪法的间接适用。最后,我们提出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作为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即在适用宪法时要考虑其效力、形式和条件的限定,以确保宪法的正确适用。

展望未来,我们可以期待宪法司法适用的进一步发展。法院在宪法解释和适用方面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其有限度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同时,应该加强宪法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宪法的全面实施和依宪治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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