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严格禁止的80条财务行为》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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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习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八项规定,**_*八项规定中的这一规定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条款,称之为六项禁令。中纪委予以转发。
八项规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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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禁令:六项禁令指的是**_*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六个严禁”。
一、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五、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八项规定清单(公务活动、婚丧喜庆)
一、国内公务出行
1.“三个不得”。(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责任追究。(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差旅费的。
3.三个严禁。(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二、国外公务出行
1.不予报销并追责。(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2.责任追究。(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6)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3.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禁止绕道安排行程。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四个不得”。(1)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2)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3)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4)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7.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2)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3)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8.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9.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禁止行为。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2)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三、公务接待
1.接待单位“五个不得”。(1)不得超标准接待;(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四个禁止”。(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2)禁止重复性考察;(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2)不得跨地区迎送;(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6.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四、礼品往来
1.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8.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9.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五、婚丧喜庆
1.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2.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3.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5.联合举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6.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8.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9.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10.严禁擅自举办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严禁借机敛钱。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2.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三、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近日,安徽XX、**_*网站发布了单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的消息。据**_*网站介绍,《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整理了八项规定出台后“两办”、中纪委和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从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个方面,梳理并编发的。那么这80条财务“红线”都有哪些?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答。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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