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校车整治中常见12种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校车整治中
常见12种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7.校车驾驶人运载学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8.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载有学生的校车超速
超员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校车整治中常见12种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