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条款)》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 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条款)》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