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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印发《XX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
***,各城近XX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XX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XX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驾驶员违约指驾驶员执行调度中心电召服务任务时,未按乘客约车时间或地点接送乘客,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的行为;乘客违约指乘客因故不乘坐预约车辆,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或驾驶员取消约车订单的行为。
第三条 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凡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用车服务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均属此范围)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召服务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统一特服号码的调度平台,推进联合电召服务,对调度中心实行备案监管,通过服务质量竞争优胜劣汰。对电召服务质量好的,给予行业政策扶持和物质精神奖励;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响应不积极、服务投诉多的,给予行业扶持政策和评先奖优一票否决。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的电召服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电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管理措施、乘客投诉受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及调度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交通委便民服务热线负责电召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交通执法部门负责电召服务投诉的查处,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服务不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电召服务实行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电召中心保障乘客提前四小时预约出租汽车的用车服务承诺。承诺范围包括:保障早七时至晚十九时城六区以内、晚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四环路以内的电召服务业务。
如遇恶劣天气等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乘客。
有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违约记录的乘客1年内不列入承诺范围。
第七条 电召服务承诺主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调度中心,可以采取调度中心独立或与网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共同的方式向社会承诺,突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调度中心主体责任,展现出租汽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接听受理率、受理响应率、调派成功率排名落后,调派能力低、社会反映差、服务改进慢的调度中心,依法给予约谈警告、行业通报、暂停扩大规模,直至责令停止提供电召服务退出行业。
第十六条 对未制定落实电召服务标准、预约服务承诺保障制度、完成电召服务考核指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阶梯性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接受调度中心调派任务后未执行的驾驶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章严重、运营服务质量低劣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由**_*、XX市交通执法总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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