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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节能节水管理制度 为深一步增强全体师生节能节水意识,特制定本校节能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
为推进全校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昆山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涵盖的资源范围,是指电力、煤气,以及自来水资源。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遵照合理使用、量用为出、技术进步、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环境和师生可以承受的措施,更加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三条(原则)
学校遵循依法管理、完善机制、降耗增效、人人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节约为主、有效监督为主的工作方针,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管理组织)
学校成立节能、节水管理办公室(总务处、办公室),主管全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管理法规和规定;
2.根据本办法,制定节能、节水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3.组织节能、节水工作的有效监督活动;
4.根据本办法,进行合同或合约管理;
5.编制学校节能、节水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计量管理)
1.学校实行三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限额使用、超标自付、节耗奖励的管理机制,按总务处管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学校编制围内的三级计量单位,均实行限额使用、节耗奖励、超标纳入成本核算的管理机制。
5.用电、用水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均按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
6.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容、擅自内转外用。
第十条(外用电管理)
1.外来单位和人员进校从事经营服务、施工,或租借、借住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需改变原来照明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操作使用。
2.外来单位和人员用电、用水均实行三级计量,按月结算,并应在租赁或经营服务、施工合同明确结算标准和方法。
3.禁止违章用电,禁止使用技术落后的用电设备,不得拖欠水、电费。外用电、外用水费用收缴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考核管理)
1.“两节”办公室为节能、节水管理考核职能部门,具有建议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的职能,具有直接按合同、合约进行管理的职能,具有直接出具违规处罚决定的职能。
2.失责造成能源、水资源浪费,或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构成事故、差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章用电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除没收用电器具、设备外,应处以20-200元的罚款。耗能、耗水量特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两节办公室另议处罚报校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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