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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_*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适用本办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四条 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
(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分立、合并;
(四)举办者变更;
(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条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七条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
第九条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成立清算组;
(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
(六)执行清算方案。
第十三条 清算组职责:
(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
(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的清偿情况;
4、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情况;
五、其它情况:
1、民办非企业单位帐本凭证、印章、证书和清算的等重要文件资料,交由 妥善保存。
2、举办人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全体理(董)事法人(含其他组织)理(董)事盖章: 自然人理(董)事签字:
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签名:
二 年 月 日这就是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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