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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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_*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 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应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_*法》(京教民〔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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