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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2021-00087 分 类 土壤生态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01-29 文 号 环土壤〔2021〕12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文件 环土壤〔2021〕1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_*、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 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建设用地上曾某某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以下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 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 任的单位和个人。 doc.001pp.com.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_819938.html 1/4 2021/2/3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可能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 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建设用地及其周边曾某某在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或者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 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协商过程中,土壤污染责任份额可以按照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 度确定;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无法确定的,可以平均分担责任份额。 第八条国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线索。 国家鼓励和支持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章 申请与调查 第九条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 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开展土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五)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审查与认定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以下简 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 组成。认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要审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工作存在利益关系。 调查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调查报告通过审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调查报告未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将调查报告退回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组或者调 查机构应当自调查报告退回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 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 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告知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审查过程中以及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涉及土壤污染责 任的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归档。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二十六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一)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协商达成一致,相关协议书报受理认定申 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经诉讼等确认土壤污染责任; (三)申请人申请终止认定。 第二十七条从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调查、审查与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未经有权机关 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牟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资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得向申请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doc.001pp.com.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_819938.html 3/4 2021/2/3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仅打印内容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部门 部系统门户网站群 链接 :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无障碍客户端 版权所有:*** |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bm*** | 京公网安某某 ***700072号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无障碍APP安某某 手机版 doc.001pp.com.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_819938.html 4/4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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