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 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1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XX 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 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 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 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 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 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2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某某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 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 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 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 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 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 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 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 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 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3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 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XX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 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 照 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4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5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 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 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 取; 6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 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 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 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 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7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 际需要,可适当提安.高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 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 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 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 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 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 突措施、***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 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 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 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 空区治理等支出; 8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 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 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安.大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 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 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 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 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 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 9 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 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 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系统、XX、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 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 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 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10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 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1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 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 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 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 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 12 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 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 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 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 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 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 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 14 库房、储罐区、***的监控、监测、防触 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 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 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要的安 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 17 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 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 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关于印发〈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2006〕180 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 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 知》(财建[2004]119 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18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