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农药经营许可证退出法律依据》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农药经营许可证退出法律依据
1.农药经营许可证吊销的有关法律法规
1.1 《条例》中关于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条例》有关规定共有6条。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本条中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予以吊销。
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责任人在10年内不能从事农药经营工作,在此期间也无法重新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农药经营门店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工作。作出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禁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1.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在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这里提到的″规定条件″应当是《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之规定条件。
2.《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许可证件吊销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包含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均属于许可证件吊销类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凡是生产假农药的就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体现了我国农业农村部门对打击生产假农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农药生产企业初次违法生产/经营者经营极少量的假农药(如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交叉污染产生、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销毁或者召回产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直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创新农药管理思路,改进执法方式,减少行政争议。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前,以《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依托,对于″生产假农药″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的以及招用″10年内曾被吊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发证农业部门可对其″暂扣许可证件″并给出明确的整改期限。暂扣许可证期间,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得生产或经营农药。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再吊销其许可证件。这样有利于提高吊销农药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接受度,同时保障执法的温度和力度。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农药经营许可证退出法律依据》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