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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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2007.01.01)

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

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

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

4、执行期限;

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 (2006.09.30)

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

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2006.07.11) 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2006.05.18)

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6.04.25)

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

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某某;

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 (2006.03.23)

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21)

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

2、强制迁出的适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01.01) 关注点:1、仲裁地法院先行清偿原则;

2、提交材料;

3、免认证手续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04.01)

关注点:1、适用范围:民商事案件(含劳动争议),刑案中民事损害赔偿;

2、两地申请,不足额继续主张;

3、提交材料明细;

4、不予认可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02.01)

关注点:1、有权法院在两地的,不得同时申请,一地执行不足额的,方可到另一地申请;

2、不予执行的情形;

3、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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