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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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卢某某(默认)

审判员:张某某,何某某

书记员:肖琳帆

被告人: 潘某某

公诉人:赫永杰

辩护人:周某某

被害人:范某某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

证人:邵某某

法警:管某某

书记员:

(一)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喧哗、鼓掌、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

(二)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站着)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

(四)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右转侧身)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 (敲响法槌)*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潘某某到庭。(法警先到书记员处拿传唤证,再到庭外传唤被告人)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潘某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96年10月2日。

审判长:出生地在哪?

被告人:**_*XX区。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被告人:在读高中生。

审判长:哪所高中?

被告人:**_*学。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 2014年10月11日。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 2014年10月2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

审判长:*_**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哪天收到的?

被告人: 2014年10月28日。

审判长:传被害人范某某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等。

被害人:我叫范某某,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一学生。

审判长:*_**人民法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

审判长: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卢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某某,何某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肖琳帆担任法庭记录;*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赫永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指派律师周某某出庭为被告人潘某某进行辩护;被害人范某某作为代表出席法庭。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辩护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听清楚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首先,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听懂了。

审判长:那么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你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了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由她担任你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除了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本次庭审将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因被害人已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庭只对本案刑事犯罪部分做出审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不作审理。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_**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番检刑字(2014) 第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_*XX区人,捕前系**_*学高二学生,并在校住宿。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经*_**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_**逮捕,现押于*_**。经*_**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自2013年9月在**_*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14年9月21日(17岁) 晚21时,被告人潘某某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学校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对放***学高一学生范某某进行抢劫,抢走范某某现金人民币550元和苹果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范某某的手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抢人民币及手机销赃所得折合人民币4970均被被告人潘某某上网挥霍。2014年10月9日(18岁) 晚22时,被告人潘某某再次来进行抢劫,被路过的两名教师当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在两次抢劫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分别系既遂与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潘某某,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回答问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对于整个犯罪过程我有以下要陈述:首先,在犯罪之前,我... (审判长打断)

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你只需讲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需要讲其他的。

被告人:今年9月21日晚上大概八九点的样子,我在网吧玩游戏把钱都花光了,于是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就来到XX实验中学外面转悠,在一条小巷子里抢劫了一名男生。10月9日那一天,我又把上次抢的钱都花完了,于是我就再次进行抢劫,不过没得逞就被两名老师抓住了送公安局。

审判长:说完了吗?

被告人:说完了。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潘某某,公诉人现在就指控的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XX实验中学外和星海中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几次?抢了多少个学生?共抢得多少钱?

被告人:抢了两次,抢了2个学生,第一次有550元钱和一部苹果手机。第二次抢劫的时候,还没得手就被抓住了。

公诉人:两次分别在学校什么地方抢的?

被告人:第一次是在XX实验中学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第二次是在星海中学旁边建筑工地外的一条小道上。

公诉人:被告人,我问你,两次抢劫中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财物拿给你的?

被告人:我手里拿着一把折刀对着他们,让他们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第一次抢劫的时候,那个学生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他的手臂刺伤,他怕我,于是就自愿把钱和手机给了我。第二次也是用刀威胁,不过我并没有伤他。

公诉人:被害人范某某是自愿把钱和手机交给你的吗?

被告人: 是。

公诉人: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有,被告人范某某,请问你十八岁生日是在哪一天?

被告人:今年的10月2号。

辩护人:也就是说,第一次实施抢劫行为时,你未满十八周某某?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财?

被告人: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爸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学生钱财的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被告人: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护人:你当时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

被告人: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

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被告人: (摇头) 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他们家里肯定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没关系嘛。

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

被告人:我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

辩护人:你的父亲知道你沉溺于网吧吗?

被告人:不知道,他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

辩护人: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范某某。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范某某,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施抢劫的情况。

被害人 :我从学校出来,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把钱和手机还有值钱的都拿出来,快点,别想着告诉老师,否则我捅死你。我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们当时害怕极了,然后我就把身上的550元钱和手机给了他。

公诉人:他问你们要,你们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刺伤后,我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所以才把钱和手机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们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有

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要发问的吗?

辩护人:有,请问被害人,我的当事人在案发之后是不是已经向你们主动道歉了,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你们的损失和医药费呢?

被害人:是的。

辩护人:事后,我的当事人是否和你们在公安局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

被害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有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中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等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潘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作以下举证: (用几张纸代替)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2、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

3、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

4、法医鉴结.定论书,证实被害人范某某手.上的刀刺伤系轻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4年9月21日和10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分别在XX实验中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和星海中学旁建筑工地的一条小路两次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潘某某,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继续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潘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两名教师邵某某、孔寅腾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近日教师邵某某突发心脏病住院,孔寅腾因车祸右腿骨折住院,均未能出庭作证,所以下面我将向法庭递交医院的住院证明,证人的指认笔录,并且当众宣读证人邵某某的证人证词(读完后交法警_上交审判长) :

证人:邵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_*学教师,住*_**钟***,联系电话:136*******.身份证号:

4401 13************.

证明内容: 2014年10月9日 晚22时左右,我和同事陈义下班准备去吃点夜宵,途中经过星海中学旁边工地的一条偏僻的小路,忽然听到有人喊救命,然后看到一个人在后面有个人拿着一把刀追着一个女孩。于是我们俩立马上前去把他制服了,并绑送到了公安机关。经过事后指认,这个人就是**_*学高二学生潘某某。

证明人:邵某某

2014年10月30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未出庭的证人证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有,审判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鉴于证人邵某某没有出庭作证,证据的证明力弱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方请求合议庭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未到庭证人证词是否有意见?

被害人: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使用暴力威胁及抢劫的事实,公诉方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法警将证人带入法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证人:邵某某。

审判长:你的职业是什么?

证人:我在XX实验中学外摆地摊,做点小生意。

审判长:证人邵某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法警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旁边的巷道内看到他(用手指被告人)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今年年9月20几号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路边摊,看到这个人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那几个学生跟他理论了几句,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刺了一下流血了,那几个学生就掏出钱和手机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辩护人:有,请问证人,当时是晚上,现场能见度比较低,你确定你看到的就是他拿着刀抢学生的财物,不会看错?

证人:没错,就是他。.

辩护人:你怎么这么肯定?

证人:我认识他啊!有一次他经过我的小摊,不小心踩了我的东西,不仅不道歉,还骂骂咧咧的。我当时还觉得挺可恨的。

辩护人:你那天看清楚了他的脸吗?

证人:我刚开始看到的只是侧脸,当时觉得好像他,就留心往他那儿看。后来他拿刀刺那个男生的时候,男生往旁边躲,他就转身,我就有机会看到了他的正脸。

辩护人:审判长,证人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前是有过节的,不排除她的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偏向色彩,我请求法庭对其证言不予采纳。

公诉人:反对,证人已经签署了保证书,有义务如实的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如果虚构、歪曲案件事实,自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公诉方某某,其证言有理由被采纳。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那你看到他用刀刺伤男学生的时候,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辩护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有,我方要向法庭提供三份书面证据,第一,被告人潘某某的学生证和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某某。第二,潘某某签署的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第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的和解书。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审理被告人抢劫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 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证实了被告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先后两次分别在XX实验中学和星海中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行为,第一次抢到550人民币以及一部苹果手机,折合人民币4970元,并致被害人轻伤,构成抢劫罪,系既遂。第二次抢劫行为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综合本案实情,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XX实验中学、星海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被告人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不会讲,请我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为我讲。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发言。

法定代理人: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被告人的母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宽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接受我的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律所指派我作为我的当事人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XX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当事人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当事人在第一次作案时不满18周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作案,第二次作案时也才刚刚18周某某,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完全明确的是非判断。②在这次抢劫行为中,我的当事人在作案中只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所以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我的当事人在事后积极地主动道歉并且他的监护人主动赔偿了损失,他目前是一名高中生, 他对这种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家庭教育的缺乏,并没有对他有正确的引导,假如合议庭对他重判的话,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并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_**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某某(17周某某)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次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某某

审判员:张某某,何某某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琳帆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潘某某带出法庭。(敲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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