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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案例分析二
医患关系案例一
一、纠纷概况
患者,男,81岁,主因间断胸闷憋气1周某某,加重1天, 于某年11月21***内科。入院当日给予补钾, 床旁血液透析治疗,血透后查血钾6.50mmol/L,血氧饱和度90%至95%。11月23日血氧饱和度降至70%至80%,监护显示:波律不齐,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心率、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为0,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纠纷焦点
患方某某:患者入院时情况平稳,发生异常后由于值班医生临床经验不足,未及时懫取措施,导致病情恶化死亡,其间也没给家属下病危通知。
医方某某:不能证明患者因血钾水平直接导致死亡,患者入院后血钾变化,不排除存在化验误差。
三、纠分调解
(一)责任分析
1、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低血钾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本身肾脏的排泄功能差,血钾不易排出,因此医方第一次血钾检测存在误差的可能性很大。补钾后医方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进行血钾的复查。医方没有及时进行血钾复查,也没有就肾功能不全低血钾的问题找出其原因,医方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
2、患者系高龄老人,且存在严重的原发疾病(入院诊断:冠心病、慢性冠脉供血不足、高血压III级、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陈旧脑梗塞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懫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当事医生为实习研究生,临床经验不足,对患者疾病的复杂性、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3、肾功能不全患者应该是高某某,而不应是低血钾。补钾后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复查血钾。患者入院时即下达病危,但在病程记录中未见对患者病情的描述;同时不排除检验结果误差。
(二)结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三)调解结果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0%,赔偿患方 68000元整。
四、案例点评
1、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方疏忽大意、医生缺乏经验,对患者的疾病复杂性和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患者死亡。
2、医院三级查房制度至关重要,医生业务水平的提高不容忽视,特别是基础理论。三甲医院的诊疗水平要与之级别相吻合。
3、患者的死亡系多方面因素所致,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为主要因素。由于患方拒做尸检,对患者的死因不能确定,患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
4、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方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案反思
1、本案涉及检验科、心内科两个科室,上级主治医生和主任没有很好把关的原因:1)检验科主任在危急值制度上管理失职,检验科发现血钾值≥6.0mmol/L 就应该报告危急值,而临床医生没有得到危急值通知,在;2)心内科主任及主治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把关,当事医生缺乏肾内科基础理论知识,对肾功能不全患者血钾变化没有及时监测,没有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予指导。
2、患者入院即下病危,但病程记录没有发现相关病情描述,从而缺乏治疗参考意见,导致治疗随意性强,加之当事医生缺乏肾科治疗常识,为患者死亡种下恶果。
2、如果因医生基础知识缺乏导致病人死亡,既是医生的失职,又是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不相适应,更是对患者生命权的极不尊重。相关的科室应严肃问责当事医生及检验技师,以此案例为典型,认真查找医疗环节中的漏洞,提高医疗水平,减少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医患关系案例二
一、纠纷概况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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