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关于印发《**_*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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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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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1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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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局,XX区党群工作部、管委会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_*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改革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

**_*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可以跨校竞聘),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5年12月)

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三)实施阶段(2016月4月至8月)

1.动员部署(5月初)。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5月至7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5月至7月)。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_*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8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数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四)总结阶段(2016年9月至10月)

按照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成立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设区市要按照两部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在2016年10月前完成改革工作,及时上报改革工作总结。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大宣传,确保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将实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传达到每位教师,引导教师统一思想,正确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好改革各项工作。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_*法》

2.《**_*法》

3.《XX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4.《XX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XX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XX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可以跨校竞聘)。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差额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市所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教学、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师德和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根据单位岗位使用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部门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当年度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_*法

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实现中小学教师现职称(职务)向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平稳过渡和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人员,都要按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

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各地人社、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XX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汇总表》(附件一)。

(二)个人申报。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_*表》(附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单位公示。申报单位对过渡人员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书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过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核备案。初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中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人社、教育部门审核备案;高级职称人员过渡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属单位按现行职称评审申报权限审核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材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数聘用问题的发生。

(二)要严格按照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的矛盾和问题。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人员过渡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表

**_*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任教

学段



任教

学科





过渡前

职称(职务)情 况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取得任职资格时间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过渡后

职称(职务)情 况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意见:

年 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乡村幼儿园教师指在全某某中心区、村庄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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