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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申请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本栏)
经营者信息
姓 名
住 所
(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在经常居住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
经营场所
(请按标准地址填报,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无须填写此栏)
(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填写此栏)
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开业登记(仅限开业登记填写)
备选字号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申请使用名称的,填写“备选字号”栏。
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有关规定填写)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变更、备案、注销。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 变更登记(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 备案(仅限开业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
备案事项
□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 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信息
备案内容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证件名称及号码
□ 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注销登记(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备 注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个体工商户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此句内容限于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在本栏横线上手工填写)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经营者
其他信息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无需填写本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政治面貌
民 族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需填写以下栏目。
类型
证件名称
证件有效期
证件号码
香港居民
□
□1
港澳居民居住证
□2
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
澳门居民
□
□1
港澳居民居住证
□2
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台湾居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农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
3.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必填项):
文件编号(必填项):
注: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
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保.康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
承诺书
*_**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
3、“基本信息”栏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栏,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从事网络经营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营者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5、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中,申请人为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须根据实际提交的证件勾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其中一项,勾选并填写对应的“证件名称”栏、“证件有效期”栏及“证件号码”栏。香港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居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台湾农民应在“证件名称”栏中勾选第1项或者第2项,其中勾选第2项的,还须勾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身份证件”;第3项的“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栏为台湾农民的必填项。
6、“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场所”栏仅须填写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例如:“某某平台:doc.001pp.com/shop22a4b71”。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逐一填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7、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号”栏;使用名称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组成形式”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8、“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
9、“证件名称”栏应选择填入:身份证、通行证、护照、居住证、其他。
10、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经营者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填写附表2“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经营者变更后的住所填写经营者更新后的身份证所载明的住址;从事网络经营的,也可以根据实际填写经营者变动后的经常居住地的地址。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勾选并填写“备案”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从事线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限在同***。从事网络经营且不从事线下经营的,变更经营场所仅须填写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例如:“某某平台:doc.001pp.com/shop22a4b71”。
11、个体工商户申请备案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12、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的有关内容,涉及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勾选并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
13、“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由经营者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
14、“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
(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
(2)关注“XX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说 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_*网站”(http://gdamr.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申请文书和材料涉及签署的,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保.康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_**(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_**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申报。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保.康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_*网站”(http://gdamr.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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