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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的抵押物拍卖流程(各个环节及时间节点)
一、法律规定检索情况
1、基本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最核心,下面三个文件则规定的是一些细节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2、特殊法律规定:
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股权:针对非***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针对***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抵押物司法拍卖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步骤
环节
注意事项
对应法律规定
1
评估抵押物价值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四条
2
选择拍卖机构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三条
3
确定拍卖保留价
(1)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2)继续请求拍卖(当保留价较低时):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五、六条
4
发布拍卖公告
动产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拍卖前15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八、九条
5
通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如有)
法院于某某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6
竞买人缴纳保证金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某某前向执行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执行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十条
7
第一次拍卖
(1)当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第二款
11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抵押物抵债
(1)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2)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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