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脉络

本文由用户“madbird302”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09-01 09:21:55 举报文档

以下为《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脉络》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脉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办教育得以再次崛起,与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大背景密不可分。 改革开放之初公有制一统天下, 政府无所不包, 也无所不在, 没有民营企业, 没有个体行医, 更没有私人办学。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各级 政府成为经济发展型政府,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客观上为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这些领域创造了条件。自 1979 年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开始,个体经营首先从经济领域获得突破, 很快在医药、卫生、 教育等领域也开始生 根发芽,相比之下个体行医比私人办学更早获得政府正式许可。1980年,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得到国务院批准,为形成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所有制形 式并存的医疗服务机构奠定了基础。1982 年《宪法》修正案正式认可个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开始 大量涌现。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直接影响到卫生医疗、教育等领域民间社会资本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视私营经济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但私营经济被限制在指定范围,必须接受国家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框 架内。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都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还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之前的资本主义尾巴, 到公有制补充, 再到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位不断提高。 同时,国家从未放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 监督和管 理,非公有制经济并没有真正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地位。 1984 年 10 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 第二年 3 月、4 月、5 月,《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 报告》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相继出台,改革从经济体制到科技、卫生、教育体制 等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因此 1985 年被看作是中国改革元年。 1986 年 12 月《关于深化企业 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提出,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换句话说,民间社会力量可以参与管理经营国有企业,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突破, 对其他领域的改革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 内容是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建立计划和市场双重调节机制, 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在有限范围内准许私营经济出现。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医疗卫生、科技文化、教育等其他领域改革的重要参照和最直接的模板,简政放权、提高效益、减轻政府负担、民间资本进入成为各个领域改革的共同特征。相对卫生体制改革而言,教育体制改革相对温和迟缓, 且后期改革趋于保守, 甚至被称作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 但是教育体制改革一样存在照搬经 济体制改革的现象,对教育事业发展自身特性和规律认识不足。 当然,同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无论是公立学校, 还是民办学校都普遍受到市场经济改革的 冲击, 在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大发展, 而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的背景下, 这样冲击更是显得不可 阻挡。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学前教育学杂费上涨迅猛, 高中招生则是以分论价, 基础教育 阶段出现择校费、赞助费、学校转制,大学开始有了委培生、自费生等( 1996 年以后实行 并轨招生,同时收取学费,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国家不再包某某) ,一时间教育甚至被视 为暴力产业成为资本寻利的新热点。 民办学校举办者更是雄心勃勃, 民办教育通过教育储备 金、集资、银行贷款及高额学杂费等方式迅速扩张。 在民办教育发展迅速的背景下, 1997 年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 量办学条例》出台,自此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 《条例》是一部相对成熟的法规,再次确 认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该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 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实施义务教育, 但是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 等教育机构。相比 1993 年《纲要》,《条例》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持更加明确的 消极态度,因此受到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批评和反对。 《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核, 由 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条例》重申,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没有出台限 制或规范民办学校营利性行为的政策措施,对于民办学校产权也没有作任何限定。 1998 年《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

办学体制, 鼓励民办学校滚动发展, 保证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等。 针对日益壮大的 民间资本投资办学, 《行动计划》重提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没有给出有针 对性的规范措施。 1999 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要“在 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但不搞“一校两制”; “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 (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 ,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决定》明确提出,“经国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校”。 至此, 国家垄断的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向 民间资本开放,民办普通高校、***迅速发展起来。 2002 年正式颁布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促进法》继承 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的基本精神, 在民办教育举办者获取“合理回报”等问题上实现了 突破。《促进法》 及 2004 年《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是否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为标准把民办学校 分为两类,并对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如何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2004 年《实施条例》 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捐资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如何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至今悬而未决。实际上, 《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从产权界定、会计制度、 税收优惠、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实质性分类, 严格地说二者还是被视为一类。 直到今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还在学界讨论之中,尚未形成正式的政策措施。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脉络》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