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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江苏***客户不满情绪
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化解客户不满情绪,切实***客户服务体验,有效防止客户投诉的发生和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各级客户界面工作人员在接触和服务客户过程中,发现客***及自身服务存在或可能存在不满,可能引发客户投诉时,应及时向直接领***报告,并由相应部门介入处理的一种客户投诉预警方式。
第三条 客户不满情绪的报告人,为公司各级客户界面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机构直接接触客户的承保、理赔、销售岗位工作人员以及95518客服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迅速报告、归口承办”的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是指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由各级客户服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迅速报告,是指各级客户界面工作人员在接触和服务客户过程中,发现或可能产生不满后,应在及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的同时,迅速向直接领***报告,由相应部门介入处理。
(三)归口承办,是指客户不满情绪由涉及的具体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涉及两个以上机构和职能部门的,由直接引发不满的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各级客户服务及相应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承担本条线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中心)职责
(一)各级客户服务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客户不满情绪报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协同理赔、销售、出单、电网销等部门共同推动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与问责。
(二)95518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不满情绪报告的受理、转办、督办和客户首次回访工作。
(三)各级理赔、销售、出单、电网销等部门:负责配合本级客户服务部门,开展本条线客户不满情绪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户不满情绪的报告
第七条 客户界面工作人员与客户接触和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关注客户体验,体察客户情绪,发现下列情形时,应立即解释说明,消除客户不满并及时报告:
(一)客户明确表***服务不满并要求投诉的;
(二)客***服务存在抱怨、批评、催办等不满情绪的;
(三)客户诉求未得到满足***存在明显意见分歧,可能产生不满或投诉的;
(四)其他感知到客户存在或有可能存在不满情绪的。
第八条 客户界面工作人员在5分钟内无法消除客户不满情绪的,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或直接启动客户不满情绪报告流程。
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介入处理,10分钟内无法消除客户不满情绪的,应继续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报告或启动客户不满情绪报告流程。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未报告:
(一)出现客户投诉,但无报告记录的;
(二)报告时间晚于客户投诉时间的;
(三)向直接领导报告,但无法举证或证明的。
第十条 启动客户不满情绪报告流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PC报告
登录 “知识化信息平台”,填写提交“jsk.22客户不满情绪报告流程”。
(二)微信报告
关注“PICC江苏***”微信企业号。
理赔界面工作人员进入“理赔小助手”模块,填写提交“不满报告”。
其余界面工作人员进入“95518客户服务”模块,填写提交“不满报告”。
(三)电话报告
拨打95518-6号键进行报告,由95518客服代表登记提交“jsk.22客户不满情绪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客户界面工作人员应优先使用PC和微信报告方式。
第四章 客户不满情绪的处理
第十二条 95518投诉组接到报告流程后,应在5分钟内以客户满意度回访的形式联系客户。
回访客户没有表示不满意的,在流程中记录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纳入投诉管理常态化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各级机构投诉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与各级机构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对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点评,对制度执行效果排名靠后的分支机构和部门进行督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对制度实施效果较好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客户不满情绪报告工作制度(试行)》(苏人保财险发〔2017〕14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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