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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_* **_*
?关于发布《XX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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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XX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_*和**_*共同制定了《XX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公告。
附件:1.?/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doc
??????2./附件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3./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_* **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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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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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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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污染物抽样测算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抽样测算方法确定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实际污染物排放源数量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元。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污染物排放源数量是指纳税人实际排放污染源的个数。如:畜禽养殖业的头数,住宿业的床位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数据及相关数据支撑,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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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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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六条??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
(二)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2.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
第八条??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1)计算公式: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通过涉税共享平台传递的纳税人申请改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调查,并将变更事宜通过涉税共享平台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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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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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_*、**_*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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