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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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项目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的工作服、工鞋、手套及其他小劳保等;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电焊面罩、阻燃服、绝缘服、避火服、防辐射服、护目镜、绝缘手套、绝缘鞋、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

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监测报警仪、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等。

第三条 项目部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统一的管理。

(一)安全帽按集团项目部选定的供应厂商和确定的采购价格统一采购。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对象是项目部所有在岗员工。

工作服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功能、统一款式、统一颜色、统一标识。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发放现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改变功能、标志,严禁使用超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穿(佩)戴和使用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报废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由基层单位按规定做好报废标示,并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或正常工作时不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呼吸器材、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国家、项目部规定使用年限届时进行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帽、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5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私自变更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款式、性能、颜色、标识,降低质量等级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送检、入库、保管和发放的。

(五)违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和发放等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项目部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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