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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四)法律规则的来源
1、实定法
2、习惯法
3、由现行有效的法规范中推论而言
4、通过将法律原则具体化而得(需可一般化)
一般化的方法:需一待判案件的典型特征为依据来构建规则
(五)法律规则的语言形式——法律语句
法律语句是规范性语句
规范性语句和陈述性语句
规范性语句:真假判断
规范性语句:是否有效
规范性语句最常见的是法条
(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逻辑结构
A: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行为模式:假定+处理(义务)+制裁(责任)但是通过逻辑转换是可以解决的:即在法律关系中,有意义的权利是同义务相对应的,不和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没有意义,所有同权利有关系的义务都受到制裁,从这个意义上,权利可以用义务来表示
B:哈特规则说: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对奥斯丁命令说的改进:因为法律后果不一定是制裁)混乱的逻辑结构
将行为模式简单等同于权利、义务问题是:有些时候权利不等同于行为模式,有一部分权利不可以用“可以”表达
有相当多的行为模式出现在假定中
用权利义务来表达的行为模式成为显性的行为模式,在假定中隐藏的行为模式是隐形的行为模式
权利的实现不需要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无意义,权利+奖励 的行为模式恰恰在奖励之中
构成要件+法效果
构成要件:(以一般方式表述的)案件事实
法效果:(以一般方式描述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只要满足了构成要件,法效果均将发生(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均需适用)没有规定法效果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分解成构成要件和法效果)
区别于法的实效:立法者追求的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
某些国际法: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或没有裁决机构+或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促使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四、完全按发条与不完全法条
(一)区分标准逻辑结构是否完备
完全法条:既包括构成要件、又包括法效果的一个法条
不完全法条:不能满足完全法条的要求(即一又一)的法条
不完全法条仍属于法条、分享法律效力意义
·(二)完全法条
·1.基本型法条
·构造: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加明确的法律后果。a一x
·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有清晰的对应关系
·2.括弧型法条
·构造:数个构成要件不同,但法律后果相同,从而列为一条
·(a+b+c) ——x
·应打开括弧,还原为数条基本型法条
·3.拆配型法条
·数个构成要件要素相同:分享同一法律后果
·(a+b+c)+ d——x
·(三)不完全法条
·1.说明性法条
·(1)定义性(描述性)法条(用于详细规定完全法条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或法效果的法条)
·内涵型法条:属+种差
·外延型法条(列举排斥型法条、例示概括型法条)
·注解型法条:对于其他法条中所使用的概念,在另一条款中加以说明的法条。
·(2)补充性法条
·对于其他法条之法律效果加以具体化的法条。
2、限制性法条
但书型法条:指出例外或者附加限制
除外型法条:作出相反规定或指出特别法(法律另有规定)
3、指示参照性(引用)法条
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参引其他法条才能确定的法条(滥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4、拟制性法条
明知两个案型的构成要件不同,却赋予相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上的鉴定式案例分析
案例A
中学生王方对汽车销售商李由表示,他打算为父亲王琦购买一辆二手车。经过挑选及讨价还价后,王方与李由就一辆价格为10万某某的二手车达成协议。王方在合同书开头的“乙方(买方)”处写上其父王琦的名字,并在合同书末尾的签名处同样写“王琦(王方某某)”等字样。不久王琦得知此事,写信给李由,表示不会付款。因为儿子王方“年轻不懂事”.而且该车为事故车,而李由在与王方磋商时说该车从未出过事故,所以王琦表示自己不能承认这份合同的效力。李由表示,王琦必须付款,买了就是买了”。
李友向王方有无请求权、向王琦有无请求权
无权代理:从合同内容来看,
·(一)裁判的一般程式
案情的查明;问题的提出;请求权基础的查找
(将多人关系分析为两方关系、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时按照一定顺序进行考察,何者最合乎请求人的愿望且遭遇来自相对人的抗辩事由或者抗辩权最少);
单一请求权时的“三步检测法”以及结论的拟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前者要求查明案件事实,后者要求寻找请求权基础,连接两者的是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的特殊问题
其原因,或与立法的科学性不高(例如规范结构不完整、措辞不精确、术语滥用等等)有关,或与法官职业群体明哲保身的”机会主义”倾向(不敢自由裁量、参引上级法院判例、听取上级法院意见)有关或与民商关系的混淆(民商合一)有关……。
民商合一方试:原则和例外规定方式(可能导致实质上的民商分离)、商法民法化、民法商法化(商事法律一般不作家长主义规定、风险自担)
一、查明案情/案件事实之描述
·(二)真实案件中须查明案情
·1.案情的查明本身也是价值判断支配下的操作。
·2.不可忽视原告声称、被告辩称中可能暗藏的事实。
·3.审查证据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确认漏洞。
案件事实有漏洞时,不应马上接近实际或忠于生活地去补足,这屡屡导致对案情的扭曲或窜改。不妨在嗣后进行法律考察时再确认、法律适用是否依赖于这样的事实方面的“漏洞补充”。
5.描述的案件事实须与实际事件一致。
研究哪些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把所有案件问题转换为请求权问题,分析请求权,如果没有问的问题,就需要分析案件几个主体之间分别存在什么请求权
二、提出问题
在案例研习中,通常须以案例结尾处的提问作为出发点。不过,必须仔细思考
在真实案件中,应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多数问题涉及请求权。
如:李由能否请求王琦支付10万某某?王琦是否必须向李由支付10万某某?谁的主张正确?
李由就付款事宜提起诉讼,问“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若无问题,则分析者须从案情中推断,为什么希望他写这个鉴定。
若案情涉及多人.则应厘清是某人对一人的请求权还是对多人的请求权。
·(二)极少数情况不涉及请求权,而涉及物权或者形成权等。
例如,一件首饰被多次转让(A-B-C-D),问谁是所有权人?运用历史考察法。
(承租人冒充房东出让房产案:涉及第311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以及第33条物权的确认)
如果有请求权基础,不能把请求权和形成权并列,形成权只能是请求权的前提
如果是形成权之诉,不涉及请求权
谁可以向谁请求什么(请求权内容)、依据什么(请求权基础)
案例A李友向王方有无请求权、向王琦有无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检查规则
·2.请求权的目标
·(1)先应查明甲对乙所具有的、值得考虑的经济上有意义的目标。
·(2)将上述目标具体化为法学上的法律效果。
最重要且最经常考察的请求目标有:
——契约上的履行请求权(此所谓第一性请求权);
——请求为意思表示;(作为)
——返还请求权;
——用益或费用偿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请求权。
·案例a中,首先涉及的是价款请求权。案例b中,涉及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存在数个请求权基础时的检查顺序
3.与法律行为(合同)有关或类似的请求权
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契约因各种原因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其他法律行为无效,
为保护信赖利益所赋予的请求权。
(1)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违背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观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可能有重合,但不一样,立法者意图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材料,主观目的解释侧重解释的方向,(想那个方向解释)体现在在法律的序言前言、立法宗旨
客观目的
大量解释空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漏洞补充,
认定有漏洞
拉伦次漏洞认定的本身就已经决定了漏洞认定的方法,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问题,实际,上是不可分的
漏洞存在时候首先考虑习惯法补充
明显漏洞补充方法:1类推
当然推论举重明某某
目的论扩张
诉诸法原则(广义目的论扩张不哦哦阔诉诸法原则、事物的性质)
隐含漏洞补充方法:
目的论限缩
狭义的法律解释在文义解释可能范围之内,但是超越文义解释的范围都属于漏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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