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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条款失效。第七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 注释:条款失效,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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