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办函〔〕9号**_*公室关于印发《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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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办函〔2020〕9号



**_*公室关于印发

《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试点企业,技工院校:

根据《**_*关于印发XX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和《**_*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6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规范试点工作,现将《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本指南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

**_*公室

2020年7月13日

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一、总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_*关于印发XX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_*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规范开展,指导企业、技工院校等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技能鉴定中心”)开展试点工作,综合首批试点企业进展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和技工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技能劳动者、技工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政策制定、备案管理、规范开发和统一编码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管理工作;对省属企业、部属企业(含央***)及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含省、市属企***)、技工院校等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编码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一致,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技能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备案后,可开展评价。

二、机构备案

(一)试点条件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是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2.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

4.建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拥有一支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且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

5.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技工院校应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技工院校,通过XX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以法人身份注册登录后,完善机构信息,并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

1.《XX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制度(可参照附件3《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细则》编制);

4.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规定执行。针对本企业职工,企业可结合省级有关文件制定建立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认定等申报条件,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报同级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执行。申报条件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

5.分支机构名录;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的,填报分支机构名录,可对分支机构职工统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内容包含分支机构名称、单位性质、地址、股权关系(隶属关系)等信息。

6.央企***(分公司)还需填报人社部备案回执及试点工作方案。

技工院校申报材料

1.《XX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附件2);

2.法人登记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制度(可参照附件3《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细则》编制);

4.原鉴定所站许可证或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鉴定所站的文件,作为首次备案职业(工种)等级依据。

(三)受理

同级技能鉴定中心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块对企业、技工院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点击审核通过,即表示已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受理原因,审核材料退回备案机构。被退回的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可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四)评估

按“谁受理、谁评估”原则,各级技能鉴定中心在确认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上传评估报告。

1.专家组成。参与评估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参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名,必须具备1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家,1名企业一线技能人员或技校一线教学人员和1名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

(3)具有丰富的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或管理工作经验。

2.评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通过会议评估、听取报告、在线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依据《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评估细则(试行)》评估,对经人社部备案的央企在浙分支机构,省、市级自主评价引领企业、技工院校鉴定所站(考核鉴定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通过在线审核方式开展评估。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共同填写《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意见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技能鉴定中心向备案单位出具《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回执》(附件5,并由一体化平台发送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账号与密码至机构预留的联系人手机,该账号是开展评价工作的唯一凭证,备案机构应妥善保存账号信息并及时修改密码。

(五)目录发布

XX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将定期发布更新全省备案机构目录。

(六)扩大范围

评价机构在开展等级认定后,申请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等级的,需在XX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填报有关信息,经同级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评估符合条件后,列入试点认定职业范围。

三、评价实施与督导

(一)制定实施方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指由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计划,以年度为单位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在获得机构备案编号后1个月内提交实施方案报同级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职业等级:在评价机构已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

2.范围时间:评价机构在已备案企业分支机构、评价对象范围内开展评价,预估年度内评价时间等计划安排。

3.申报条件:需以备案中明确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为依据。

4.评价内容:

(1)企业员工的考核包括: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原则上技能操作考核为必考,评价过程应突出考察考生执行生产规程、完成生产任务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还应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2)技工院校对校内学生的评价包括:专业职业能力、学习实践成果、职业道德素养等。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化考生执行的评价,参照用人单位评价内容进行考核。

5.评价方式: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可选用: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定、现场作业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进行评价。鼓励企业在依据充分的前提下采取多元化的以企业生产为主导、体现劳动者业绩能力的方式进行。

技工院校对校内学生的评价采用理论考试+实操考核或一体化教学评估或过程化评价等方式开展;一体化教学评估方案经由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评估同意的,由技工院校报同级技能鉴定中心后实施。技工院校对社会化考生评价应按照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及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评价机构应确定各科目评价试题资源与评价形式,如:上机考试、纸笔作答、实际操作、口头答辩、项目评定等;原则上各科目成绩以百分制计,各科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如遇企业在科目评价外增设专家综合评判的,同步写入考核方案内;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纸笔作答、题卡填涂或上机考试形式,操作技能考核应避免书面作答,原则上采取动手实操,辅以工艺编制、培训指导、口头论述等,尽可能准确评价考生技能水平。

6.试题资源:评价机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试题资源:

(1)自行命题:根据已备案评价标准或规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规程》进行命题。

(2)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试题:按题库管理规定向省、市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题。

技工院校面向学生采用一体化教学评价或过程化评价的可采用自行命题方式进行。为避免重复命题,我省将结合技工院校教学教研活动组织试题征集并择优入库。

7.评价人员:评价机构组织认定时需确定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评价机构应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形成制度,并在方案中明确人员派遣方式。

(1)考评人员。考评人员是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对技能操作进行评分的人员,考评员应具有本专业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职业)的工作或教学的人员;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考评员仅限对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执行考评,高级考评员可对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下等级执行考评。

考评人员应保证评价认定过程规范有序,每个职业(工种)配备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评价机构应按评价模块、考生人数调增考评员人数,评价结束后须签字确认评价结果。

(2)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用人单位内部质量督导员可由人力资源、职工培训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具有行和.政技术管理工作能力或接受过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的人员承担;技工院校可由担任过三年以上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经历的人员或接受过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的人员承担。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保证评价认定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评价结束后须签字确认评价结果。

(二)核定实施方案

技能鉴定中心对评价机构线上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着重核对职业(工种)等级、评价范围与时间、申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试题配置、人员安排等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审核结果或意见。

(三)编制评价计划

评价计划是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某一次或某一阶段并以职业(工种)等级为单元的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包括报名起止时间、资格审核时间、报名人员名单公示起止时间、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科目考试时间等。评价计划需在报名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平台推送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确认。

(四)确认评价计划

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核定实施方案对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价计划进行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五)实施认定

1.在线报名。试点阶段评价机构可批量导入考生信息,上传考生2寸白底标准近照、身份证件,根据考生引用的申报条件上传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破格申报应具备的证明资料等。有以下情况,证照资料的提供有相应变化:

(1)央企已建立完善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信息系统,承诺可由企业内设系统提供员工真实有效的基础资料及学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称及已获荣誉等信息的,在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免于在一体化平台上传员工相应申报材料图片。

(2)***针对社会考生实施的评价,除上述资料上传外,需上传经考生本人签字的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承诺书。

(3)考生身份证件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数据在线核验、证件照一键提取的,评价机构可不上传身份证件与个人2 寸近照资料,但超出大数据共享范畴的仍需提交。

2.资格审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报备的申报条件审核考生资格;技工院校指派鉴定所(站)或熟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以大数据共享为基础,原则上能实行在线数据核验的不使用人工审核,在线数据不完善的由人工审核补充完成。

3.公示考生信息。评价机构在资格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需面向企业内员工、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公示待评价考生信息,公示内容需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已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与取证时间、申报认定职业等级等。

4.考务工作安排。

(1)考场布置:根据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要求,按照科目考试时间准备考场。各科目评价过程需启用监控设施设备全程录制影像,评价机构应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画面清晰,以确保评价全过程可追溯。

(2)考场编排:依照考场情况,由评价机构在一体化平台中完成准考证号生成与考场编排,编排确认后系统生成准考证,供考生在开考前下载打印。

(3)试题制卷:根据保密规定,评价机构应建立命题、试卷印制、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5.考评督导派遣。评价地点应与报备的实施方案一致,评价流程应公平、公正、公开,选派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需遵循轮换制、回避制、考评组长负责制、质量督导等制度要求。参与执评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均需在相应表单上签字确认。

6.成绩核定公示。各科目考试完成后,评价机构凭考评记录评分表等基础评分资料在一体化平台录入成绩并经专人审核后形成评价结果与公示名单,公示范围与考生信息公示一致,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形成《技能等级认定考生成绩汇总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示结果确认单》(附件8),会同《技能等级认定现场督导情况报告》(可参考附件7)作为技能认定证书编码的依据,进入证书核发流程。

7.质量督导。在评价机构实施认定工作过程中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各级技能鉴定中心以流程化、阶段性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机制,抽审考生报名资格、抽查信息公示情况,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为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随机检查相应评价材料、评价过程;专项督查主要指不定时针对评价过程中某一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如请技术专家检查评价试题与评价标准规范的契合程度、由方法专家检查考生材料保存情况等。

由技能鉴定中心随机派遣的质量督导员需在现场督导后填写《技能等级认定现场督导情况报告》,报技能鉴定中心,各评价机构须积极配合。

四、证书编码与制证

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评价机构提交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示结果确认单》《技能等级认定现场督导情况报告》,依规查验相关信息,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编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机构并说明理由。

(一)证书编码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XX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浙职技鉴〔2019〕12号)的规定,由鉴定中心编制证书号码,由评价机构打印、核发证书。评价机构名称、印章须与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公布的机构名称一致。

1.鉴定中心对评价机构在一体化平台上流转的数据进行证书号码的编制,不得对一体化平台以外的数据赋予证书号码。

2.证书号码生成日期为评价机构对技能等级认结.定果的确认日期。

(二)证书内容要求

1.评价机构自行设计的技能等级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浙江”以及各市县(区)地域名称冠名,不得使用国徽标志,不得以政府管理部门的名义冠名,不得印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证书内容信息以文件规定的参考样式为基础。

2.证书“职业名称”“工种名称”栏应严格按照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公布的名称填写,未细分工种名称的须填写“--”,不得超范围填写。证书信息与一体化平台中的证书信息须保持一致。

五、数据管理及档案保管

(一)数据管理

评价机构、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数据收集与统计工作。

1.数据收集。技能鉴定中心生成证书号码后,证书数据实时共享至省职业能力建设网证书查询库,由省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将数据人工推送至人社部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平台。

2.数据统计。评价机构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工作要求完成数据统计。市、县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当地人社部门人才管理部门,人社部技能鉴定中心、省技能鉴定中心对技能等级认定的数据统计要求做好等级认定发证统计,做到数字准确、统计及时。

(二)档案保管

评价机构按年度、评价批次号完整保存技能等级认定考生信息及评价资料,随时接受质量抽查。评价资料包括评价申报材料、理论试卷、技能试卷、业绩评审材料、评分表、成绩汇总表、公示文件、评价现场监控影像资料、《发证名册》、质量督导人员情况记录表等。理论试卷、技能试卷、评价申报材料、评价现场监控影像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业绩评审材料、评分汇总表、督导情况记录表等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发证名册》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年。

各级技能鉴定中心应按质量督导工作要求完成评价机构备案申报材料、认定实施方案、质量督导表单、《公示结果单》、《发证名册》等资料的整理,以电子档案方式予以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XX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

2.XX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

3.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4.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意见表

5.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回执(模板)

6.XX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全部违纪





□严格执行考评、管理人员违纪处理 □部分执行 □未执行





□严格执行考生违纪处理 □部分执行 □未执行



督导人员意见及对存在问题的

具体说明

(可附件)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用于技能鉴定中心派遣的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记录,也可作为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的记录。

附件8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示结果确认单

评价机构名称





认定计划号





认定职业



认定等级







***、***、……

以上共 名人员,通过 职业 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公示无异议。

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名):

评价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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