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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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_*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实施细则(试行)

  (**_*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 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

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

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

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

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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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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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某某以上,18周某某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某某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某某;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附件2),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_*学生学籍表》(附件3),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XX省中小学新生名册》(附件4)、《XX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附件5)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XX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附件6)存档。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本省内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及其他操作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_*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8)。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市级、省级直管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跨省转学审核由***理。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必须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内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生办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提出具体条件,制定实施意见。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学力测试,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适当年级就学,转入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转出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XX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经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XX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根据上述流程办理续休手续。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达到2周,且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家长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已转换为外国或港澳台身份的,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升级、跳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三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_*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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