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学生(新)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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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学生

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巫星星

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再次讨论如何共同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话题。今天,我想和大家交流的主题是教育与法律。教育,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关于教育,我想在座的各位都比我有经验,也更有心得,如果光聊这个话题,恐怕我得和各位互换位置。所以,我机智地在教育后面加上法律二字。

作为一名检察官,显然我在这个话题上更有发言权。但是,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检察领域的检察官,我们的工作职责很大程度上与在座的各位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只不过我们教育、保护的对象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你们保护的是所有在学校里学习、生活的孩子。

从事未检工作的这些年,在接触了形形色色犯了错、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后,我有一种强烈的意识,那就是法律与教育息息相关,家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都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将法律融入日常教育中是最好的犯罪预防。作为老师,我们则应该在平时生活的方方面面,告诉学生如何树立法律观念、了解法律知识,如何把法律和尊重的意识融入到教育中去。你们尊重和保护孩子,在孩子的心中播下平等与尊重的种子,这是对孩子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保护。那么,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首先,引导学生崇尚法治。1997年我国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两年以后写入宪法,成为宪法一项重要原则。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检察官去新加坡访问,新方副总检察长问了他一个问题,中国法治在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我们的大检察官的答案是最根本的问题是法治意识尚在形成过程中。什么是法治意识?自觉地守法,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办事靠法,这样一种自觉,目前总体还在形成过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国家有着自己独特的国情。例如我们大检察官访问的新加坡,它是一个城市国家,人口不是很多,一两代人严格执法就可以根本改变。而中国有13亿多人口,一线城市的北京、上海、深圳和县乡、农村受教育水平完全不同,而且人口流动大,要让k胃鋈硕佳闪己霉嬖蛞馐叮枰复踔潦复恕>科涓荆ㄖ我馐兑雍⒆幼テ穑油尥拮テ穑鸾サ匮伞0颜飧鑫侍馓岢隼矗彩窍M颐堑睦鲜δ芄辉谄绞钡慕逃杏幸馐丁⒔卜椒ǖ嘏嘌姆ㄖ我馐丁?/p>

其次,培养学生形成遵守规范的习惯。有这样一个小视频,讲的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就是在一辆行驶的公交车某某,一个五六岁可能是刚刚上小学,不是很大很高的孩子,在家长的带领下坐车,人也不是很多。他扶着车厢里的柱子,用脚去踢、踹坐在座位上的一个20岁左右的男青年,一脚、两脚、三脚,让那个男青年很惊讶,怒瞪着眼睛看的时候,小孩又来了两脚。这个男青年站起来一脚将小男孩踹倒,然后双手提起将其摔倒。这一幕,我们都感到很震惊。孩子的无礼、青年的暴力,他们都触犯了什么规范?介绍这个小案例,就是想向各位老师介绍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就是行为规范。法律就像人生的红绿灯,时刻警醒着我们的行与止、边某某,确保我们走在安全的轨道上。比如,出行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学生言行举止应遵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为活动不能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权益保障要知晓《未成年人保护法》,违法、犯罪会受到《治安处罚法》、《刑法》的严厉处罚。可以说,法的精神是社会规范的灵魂。

那个20岁的青年一定是在学校时没有养成严格遵守规范纪律的意识,对于一个那么低年级的小同学,可能还在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就能采取那样的暴力,以至于触犯了刑法。

再次,从“我”做起。这里的我,可以是检察官,可以是学生,可以是家长,也可以是我们这里每一位传道受业解惑的老师。中国历来有着尊师重教的传统,对于学生来讲,在学校待的时间仅次于待在家庭中的时间,有的住校生甚至超过家庭时间。实际上,老师与学生的有效接触时间比家长的更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七条红线

1.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是为了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另外,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我也关注到日前,教育部在其官网公开曝光第九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具体案例描述摘录如下:

五、**_*武邑县武罗学校教师姚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21年10月至11月,姚某某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姚某某作出解聘处理。对武罗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学校负责人作出相关处理。

六、**_*思源学校副校长符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21年11月,符某某对3名欲翻墙出校游玩的学生进行体罚,惩戒过当造成学生受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符某某撤销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处分,免去副校长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从十级降至十一级。责令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

根据这个通报,两名老师“体罚”行为并未有更为详细描述,学生的违纪行为描述也不很具体。在这里我是想通过这两个通报案例引发一种思考,就是如何把握惩戒的“度”?

关于这一点,我想从另一个法律视角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那就是保护孩子的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底线。生命健康权比较容易理解,这一点我就不再赘述。人格尊严权,许多人认为这是虚无缥缈的权利,那是因为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基本权利,我们几乎是理所当然地认为它原本就存在。名誉是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尊严本身有很广阔的内涵。它指的是我们不受到侮辱、不受到冤枉、不受到诽谤、不受到欺凌、不受到强迫、不受到伤害等等。而且,它在法律中沉旬甸地存在着。

事实上,“尊严”是法律中的流行语。国际法将尊严定义为基本价值,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私法、刑法、行政法必不可少地提到了它。这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在第1条中宣布:“所有人类都是天生就拥有尊严、权利和平等。”几十年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说:“我们要认识到这所有的权利源于人固有的尊严。”这里有一些关键词,固有的、天生的。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就拥有的。而且必须承认孩子是享有与自治成年人同等的尊严权利的人。这些尊严权利在出生时就天然存在了,是不可剥夺的。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尊严是赋予“所有”“不分年龄段的人类”的。我相信在上述两个通报案例中,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大概率受到了伤害。因此,这一点需要我们每一位老师在具体运用惩戒权的时候仔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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