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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创建,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_*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未来社区试点的申报、评审、建设及验收命名等创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XX区)管委会为创建主体,创建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申报和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 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创建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某某、省卫健委、**_*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相关审批、指导、协调、监督及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为试点创建提供创新研究的智力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
试点创建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
第七条 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编制申报方案;
(三)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方案评审;
(五)确定试点创建名单;
(六)编制实施方案;
(七)实施方案评审;
(八)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
(九)签订创建协议;
(十)建设实施;
(十一)试运营;
(十二)验收命名。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XX区)管委会自愿申报试点创建,经设区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交申报表、申报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试点创建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为主要类型,兼顾人口集聚潜力大等规划新建类型。
第十条 申报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原则上规划单元用地面积为50-100公顷,实施单元用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申报方案应明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的规划范围,划定用地控制边界。申报方案主要聚焦实施单元,但要提出规划单元统筹推进安排。申报方案编制深度应参照方案设计深度,兼顾城市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回XX置居民数、计划引进人才数两项综合指标及测算依据。
2、对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和治理九大场景开展初步策划,明确各场景的目标愿景、功能业态、设施配置标准、机制创新举措、组织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九大场景集成策划方案。
3、申报方案中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地块详细规划要求或能够通过调整详细规划得到落实。
4、提出建设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和成本回收方案,提出运营期财务收支方案。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应实现资平.金衡。
5、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征拆安置初步方案和保障措施。
申报方案编制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第三方对各地申报方案进行实地评估、集中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比选,择优拟定试点创建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点创建名单公布后,原则上规划新建类试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依法合规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_*出现下列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暂停或直接撤销试点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同时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纳入黑名单并公示。
1、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2、与报送的实施方案出现重大偏差的;
3、建设进度无故严重滞后的;
4、累计完成投资总量与计划严重不符的;
5、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6、不按相关协议、合同要求开展建设、运营工作的;
7、无故逾期不开展进度填报、验收申请的;
8、两次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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