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司法厅(湘司某某【202】5号)《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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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湖 南 南 省 省 司 民 法 政 厅 厅 文件 湘司某某〔2020〕5 号 **_* **_*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 审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站在依法 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村规民约和 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组织指导, 加强《指导意见》、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请示汇报和工作对接,提 -1- 升运用《指导意见》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 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集中清理。***要组织指导乡镇(街 道)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照《指导意见》要求,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对所辖村(社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修)定 情况和备案审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建立工作台账。 对没有制(修)定且未经备案审核的,要督促做好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制(修)定并履行备案审核程序,确保实现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制(修)定全覆盖、备案审核全覆盖。各县市区司法 局要指导司法所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工作,在 《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审核备案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统一交当地司法所再“过一遍筛子”进行法制审核,发现问题及 时反馈纠正;已经制(修)定但没有进行备案审核的或者还没 有制(修)定的,要按《指导意见》规定办理。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要督促各乡镇(街道)于 2020 年底前将辖区内所有村 (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汇编成册,分别经由县市区民 政局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各级一式两份,其中县市区 司法局、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厅各一份)。 三、建立长效机制。市、县两级司法行和.政民政部门要高 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 定期会商、抽查,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并通报结果,对存在 严重问题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切实形成运用法制审核指导推动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 -2- 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修)定法制审核工作常态 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_* **_* 2020 年 4 月 30 日 -3- 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XX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 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 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确保我 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的制(修) 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在 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制(修)定村(居)规 民约过程中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 村(居)规民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 定,村(居)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 政策相抵触”。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 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 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 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政.和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 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 -4- 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 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 (一)制(修)定主体合法。村(居)规民约制定主体应 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 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居)规民约, 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 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 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 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 (三)制(修)定内容合法。村(居)规民约制(修)定 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 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 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一般还应 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三、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居)规民约 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居)规民约草案提请乡镇(街道) 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将村(居)规民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 -5- 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湖 南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乡镇(街道) 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 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 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 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 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 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 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乡镇(街 道)民政部门、村(社区)“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乡镇(街道)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 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居)规 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 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居)委会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 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 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 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 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政.和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6- (五)复核登记。村(居)规民约修改完善拟提交村(居) 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正式文 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 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四、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 合,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和府重视支持,把村(居)规民约 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 导。***要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 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要切 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 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 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居) 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 (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 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 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 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 规民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乡镇(街道)民政 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司法所应当履 -7- 行好法制审核责任,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 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居) 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 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 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 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提高法制审核工作 水平。 (四)强化激励约束。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 法,结合优秀村(居)规民约遴选推介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 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居) 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 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 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 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 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XX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 2.XX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流程图 -8- 附件 1 XX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 名称 村(社区) 面积 基本情况 产业 村(居) 民小组 人口户数 民族分布 集体资产和收入 人均收入 村规民约 (居民公 约)文 本(可附 页) 制定或者 修定过程 -9- 村(社区) “两委” 呈报意见 乡镇(街 道)民政 部门初审 意见 司法所 法制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 (街道办 事处) 备案意见 - 10 -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附件 2 XX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流程图 - 11 - **_*公室 - 12 - 2020 年 4 月 30 日印发 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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