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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2013〕43号
*_**关于印发《XX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检出进口不合格情况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局内各业务处:
现将《*_**检出进口不合格情况处置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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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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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进口不合格情况处置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出进口不合格货物的处置,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以下简称XX局)管辖范围内的进口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后判定为不合格的处置。
二、职责分工
1.XX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负责不合格货物检出的宏观管理规定制订、不合格货物后续处置的监督检查、重点事件的牵头组织调查、不合格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质量事件的责任追究。
2.*_**事处(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所辖业务品种检出不合格的结果判定、证书拟制、后续处置以及情况上报。
三、处置程序
1.在进口施某某,若业务部门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应有明确的检验检疫依据和处置措施,作好结果登记,及时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合格货物处置的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要求处置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报法综处进行调查处理。
3.业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手段防止不合格货物***污染国内环境等情况发生。
4.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合格处置效果。实施销毁处理后要审验销毁证明,退运处理后要审验出口报关单和海运提单,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后要审验重新处理合格证明,改作他用要审验保函、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留存复印件。
5.如进口商对不合格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验申请,应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总局令2005〔77〕号)组织实施复验工作。对于经复验合格,并证实初次检验结果有误的进口货物,应及时更改为合格品处置。
六、附则
1.针对进口不合格货物处理方面,法律法规、总局、**_*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XX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解释。
3.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_**检出进口不合格货物销毁申请单
2.*_**入境货物不合格情况月报表
抄送:存档(2)。
*_**公室 2013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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