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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3116+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是指各地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及案件处置过程中的案件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各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妥善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监测、案件查处、性质认定、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信息审读、信访接待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对各地、各行业主(监)管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各地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诫勉谈话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未落实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责任。 (一)主(监)管行业连续发生多起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因处置不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对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配合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一年内被再次追究责任的; (五)领导干部因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亲自或授意他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者唆使、纵容参与非法集资群众非法信访的,或者就处置、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意见进行干预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三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是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请单位,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向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和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请。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领导小组的复核建议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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