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泰教师函〔〕21号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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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科室函件 泰教师函〔2020〕21 号 关于开展 2020 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 通知 ***,XX高XX区、XX区、徂汶景区 教育部门,市直各中小学校: 按照《**_*关于做好 2020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0〕50 号)、《XX市 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泰教发〔2014〕50 号)要求及省、市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安排,我市 2020 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 作即将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本次注册对象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 岗(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不含各级教科研机构、少年宫、 电化教育等机构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 (一)2014 年以来,已进行首次注册,现注册已满五年 的教师,须进行定期注册;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尚未注册的新进教师,须进 行首次注册; —1— (三)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首次注 册条件的,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定期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首次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首次注册有效期内,按《XX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完成 360 学时的继续教育;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首次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试用期考核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经注册机构审核,首次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 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首次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 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首次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 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2—、 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首次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 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注册机构和权限 (一)中小学校作为注册机构的确认点,负责收集本校 定期注册人员材料,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提出确 认意见。 (二)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隶属关系,作 为注册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教师的定期注册初审工作,提出 注册结论。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教师的定期注册初审工作, 提出注册结论。XX区负责高XX区、徂汶景区教师的定期注 册初审工作,提出注册结论。XX区负责XX区教师的定 期注册初审工作,提出注册结论。 (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教师定期注册结 论的复核工作。 (四)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的终审 工作。 四、注册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 —3—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按照教师人事隶 属关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对所属学校提前调 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注册工作实施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 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 考核合格证明。 七、注册结果的适用 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 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 注册意见之日起满 2 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 教学工作岗位。 —11— 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12—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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