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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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教函〔2020〕141 号 关于全面开展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员工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校外培 训机构: 根据《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 方案》(松检发〔2020〕6 号)文件要求,所有从事与未成年密 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 位拟录用人员和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全面 审查核查。我局拟在近期开展对全市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员工性侵 违法犯罪信息的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保育员、 校医等直接对未成年人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 人员、保安、门卫、宿管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二)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 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招募的志愿者、 义工,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等,参照适用。 二、核查时间 11 月 20 日之前,完成对本单位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的核查,并按要求上报核查结果。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宣传。各单位要集中宣讲两份文件,一是最高人 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 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二是省政法委等 13 部门 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 作办法(试行)》(鄂检会〔2020〕4 号)。(见附件 1、2) (二)发函查询。以单位名义向公安部门致函(格式见附件 3)查询,并及时收齐核查结论。 (三)上报结果。依据公安部门反馈的核查结论,填写《与 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单位、机构员工核查清单》(附件 4), ***法规和审批股。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 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须以纸质盖章版为基础扫描为 PDF 格式 再上传。各市直学校直接提交局法审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 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由乡镇分单位收齐后打包提交。XX区校外培训 机构由新江某某中心学校分单位收齐后打包提交。市内青少年综合 实践活动中心直接提交局法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是 全面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第一步。通 过对现有教职员工队伍的全面“体检”,实现涉中小学生性侵违 法犯罪隐患的精准“排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奠定坚 实基础,意义重大,很有必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宣传、 部署、推进此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保证进度。各单位应当主动与当地公安部 门对接,避免让教职员工去跑路。要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工作责 任,克服具体困难,做到一个都不能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 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及时跟踪,加紧督办,确保没有人拖后 腿。 (三)用好结果,及时反馈。及时汇总核查结论,作好资料 归集存档,如实填报结果并上报。任何人不得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 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章 查询与异议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 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 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 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 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 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九条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 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 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 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 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 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 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 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 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 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 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 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 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 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 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 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 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 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 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 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 职查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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