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金融***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牵头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专职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专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风险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行为守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本机构从业人员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职位处分和经济处理等惩戒措施情况,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使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时,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