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由用户“foxconn88touchlin”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2-01-05 21:46:20 举报文档

以下为《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法宝引证码】 CLI.4.***????



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13号)

  《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1月24日

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外,有两家以***为***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包括保险***、保险***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其他***。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保险***的股权监管、股东行为监管,参照适用银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   第六条 拟设立保险***的投资人控制的***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开业6年以上;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上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完***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五)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设立保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注册资本的50%。   (二)更名设立。***转换更名为保险***,保险***以货币出资设立保***,原***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   保险***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比例、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设立方式、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整合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筹建方案,包括筹备组设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拟设立的保险***及***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控制的***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营业执照;   (八)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类材料、财务信息类材料、公司治理类材料、附属信息类材料、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特别材料等;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的,拟更名的***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名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更名方案,包括拟设立的保险***及***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章程草案;   (六)***股东(大)会同意更名设立保险***的决议;   (七)***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八)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保险***的,发起人或拟更名的***应当在开业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   (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所有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决议;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三)保险***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验资报告;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拟注入新设保***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五)发展规划,***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资产托管协议或资产托管合作意向书。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财务信息类材料、纳税证明和征信记录,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材料,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等。   (十四)反洗钱材料。   (十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颁发保险许可证。   保险***设立事项审批时限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保险***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股权管理、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尊***及其他***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第十五条 保险***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第十六条 保险***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保险***及***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七条 保险***及***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八条 保险***可以投资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和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外,保险***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保险***及其金融***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非金融类企业是指保险***及其金融***在境内投资的首层级非金融类企业。   本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不包括保险***及其金融***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以及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保险***可进行境外投资。   保险***及其境***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境外主体是指保险***及其境***在境外投资的首层级境外主体。   保险***及其境***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主体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本条规定的境外主体不包括保险***及其境内金融***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符合下列要***治理框架:   (一)覆盖集团所有***;   (二)覆盖集团所有重要事项;   (三)恰当地识别和平衡各***与集团整体之间以及各***之间的利益冲突。   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范的治理结构;   (二)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三)清晰的职责边界;   (四)主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五)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险***应当尊***及其他***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统筹管理集团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数据治理、信息系统、资金运用、品牌文化等事项,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措施,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应当组织制定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保险***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指***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险***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监控、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确保集团整体目标***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保险***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保险***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委员会,行使审计、提名薪酬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职能。   第二十七条 保险***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管理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建立规***治理结构。   子公司为***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险***在依法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良好运作的同时,应当加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董事、监事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子公司董事、监事对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满足下列条件的,经向银保监会备案后,可以豁免其下属保***适用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保险***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有效,并已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二)保险***已对保***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   获得前款豁免的保******治理机制失灵、公司治理缺陷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可视情况撤销豁免。   第三十条 保险***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与其下属***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与其金融***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以保险***本级为第一级。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可以不计算在上述股权控制层级之内。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不得持有保险***的股权。   第三十三条 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体系。   保险***应当建立与本集团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及其***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指导和评***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对内部审计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子公司可以委托保险***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集团总体风险。   保险集团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风险,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二)特有风险,包括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   第三十七条 保险***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保险***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风险偏好体系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每年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保险***应当根据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对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进行分配,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子公司及其他***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与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相协调。   保险***应当对集团整体、子公司及其他***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可基于集团风险限额要求各***对风险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保险***应当建立满足集团风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确保能够准确、全面、及时地获取集团风险管理相关信息,对各类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集团整体风险状况。   第四十一条 保险***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方法,以识别、计量、监测和防范集团整体以及各***的不同类型的集中度风险。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到集团偿付能力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投资资产集中度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地区集中度风险等。   第四十二条 保险***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之间的风险传递。   保险集团***之间开展业务协同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第四十三条 保险***应当建立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整个保险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政策与程序,防范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风险延迟暴露、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对保险集团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   保险集团的内部交易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对于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   保险***只能对其保***提供担保,且保险***及***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第四十五条 保险***应当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对集团整体的流动性、偿付能力等开展压力测试,将测试结果应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   第四十六条 保险***应当加强集团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指导和督***及其他***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开展客户信息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和共享,严格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保险***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体系,包括资本规划机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过半数成员;   (五)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六)其他属于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企业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企业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至少”“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管理办法(试行)》(保某某〔2010〕29号)同时废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保某某〔2014〕96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体验法宝订阅功能! 北大法宝doc.001pp.com系列产品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知识服务及智能应用解决方案。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

扫码阅读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