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1)

本文由用户“zqb1993”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4-02-06 07:33:03 举报文档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1)》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 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称 《办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全某某 7 条,分别规定了《办法》设立目的及依据、 适用的范围,以及鉴定单位、人民币、外币、假币、鉴别、收缴、鉴定、误收、 误付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主动上缴的情形、管理主体以及贵金属 纪念币鉴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对鉴别、鉴定、 误收、误付等基本术语的界定;规范了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各 类主体的责权和义务。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其中的基本 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原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规定了《办法》设立目的和依据。 《办法》的设立目的有两个,一是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二 是保护货币被收缴人的合法权益。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原《办法》”)相比,《办法》在设立目的中增加了规范“货币鉴别” 的要求。 货币真伪鉴别、假币收缴和货币真伪鉴定工作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其中,假币收缴和鉴定(含没收)业务还涉及银行业金某某构(以下称金某某构) 1 或人民银行对社会公众持有的假币的行政强制行为,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很容 易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制定严格的规章加以规范正是人民银行履行法定职责的 要求。 《办法》的设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称《人 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称《商业银行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方面的四项权力。一是管理人民 币流通的权力。《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银行有“发行人 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做好反假货币工作,规范金某某构货币真伪鉴 别、假币收缴、假币鉴定行为是管理人民币流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反假 货币工作进行管理也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二是规章制定权。《人民银行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银行有“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权力。因此,制定并发布实施有关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规章也是人民银行应有的 权力之一。三是检查监督权。《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银行 有权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行政处罚权。《人 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再次明确人民银行有监督检查权。在此基础上, 第七十七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接受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并明确了不履行 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决定》明确规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人民银行统一销毁。收 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这一《决定》不仅规定对伪造、 变造人民币的行为应加以管理,更重要的是,《决定》明确规定,“本决定所称的 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将外币也纳入了管理的范畴。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某某 构(以下简称金某某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 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2 原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某某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 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办法》关于适用范围是从机构和行为两个角度来进行阐述的。 一是适用的机构范围。一方面指的是鉴别和收缴假币的机构。原《办法》对 此界定为“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某某构”,《办法》的界定则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某某构”。这一改变, 对于适用机构的空间范围表述得更加明确。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指的是“关境”而非“国境”。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设立的金某某构不适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 国的银行业金某某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 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某某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另一方面指的 是鉴定单位,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与原《办法》相比, 《办法》将鉴定机构的范围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变更为符合鉴定 条件的机构,对授权鉴定机构从人员素质、技术条件等方面提出要求,由机构“身 份”授权转变为对机构“能力”的授权,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为其他有条件的单 位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预留了空间。此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这一范畴已 不存在,相关条文不再适用。 二是适用的行为范围。即货币真伪鉴别、假币收缴和假币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 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 (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 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 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某某、涂改、 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原第三条(第 1-4 款)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 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 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某某、涂改、拼凑、移位、重 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释义 本条对货币和假币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办法》规定,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沿用了《条例》中的定义。即指人民银行发行的有形货币,包括纸币 和硬币。此处并未限定为“流通中的人民币”,也就是说,货币真伪鉴别、假币 收缴以及鉴定既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也包括已经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当金某某 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 币,也应按照《办法》予以收缴。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此处的“境内”与第二条表述的“境内”含义相同,也是指的关境,因此,港币、 澳门元和新台币也视同外币进行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扩大,与国 外交流不断深化,金某某构根据自身实际,办理货币存兑业务所包含的其他国家 (地区)的货币种类也越来越多。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将外币限定为 “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这是因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既有 如美元这样实行永不召回政策的货币,也有如英镑这样对某一券别明确规定停止 流通时间的货币。有些法定货币的某些券别,退出流通后就不再承担货币的职能, 失去了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作用,金某某构如果继续存取、收兑,有可能造成损 失。所以,金某某构对退出流通的外币可以不予收兑。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假币进行了界定。从定义看,假币应满足以 下条件。一是主体的差异。真币的发行主体是一国(地区)或国家(地区)间组 织的法定货币当局,假币是由造假分子制作的,制作者的主观意图是以假充真, 达到经济或政治等目的。二是假币在外观、材质、规格等方面应达到足以误导公 众信以为真的程度。民间祭祀使用的冥币、带有货币图样的印刷品,虽然包某某 货币的某些图样元素,但是其主景图案等与真币存在较明显差异,或者虽包含完 整图样,但制品规格明显过大或过小、使用的图样经过变形处理,制作用途也不 是用来充当支付工具,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货币发行主体拥有的货币图样著作权, 不能将其认定为假币。另外在破获假币交易案件时发现的一些“花边币”,仅在 边部涂有和钞票色调相似的颜色,正背面没有印制、绘制图样,也不属于假币, 这种违法行为属于诈骗。 《办法》对伪造币和变造币的定义仍沿用了原《办法》的相关定义。即:伪 造币没有任何真币元素,无论是材质、印制技术、油墨或其他要素都是假的,属 于“彻头彻尾”的假币。 4 而变造币以拼凑类型的假币较为常见,其情形也较为复杂,基本可以分为两 种情形,一种为真假拼凑的形式,即通过真币和假币拼凑起来,含有一定的真币 成分的变造,包括票面拼凑和局部防伪特征拼贴(光变油墨、安全线、主景人像 等),这种情形认定为变造币毋庸置疑。另一种情形是真真拼凑,即一张钞票由 多个真币部分拼凑而成,没有假币成分。如果是同一张真币的若干部分拼凑并能 照原样连接,应认定为真币。对于由非同一张真币若干部分拼凑成一张的情况, 综合各方面考虑,如果是客户持有这种类型钞票到金某某构柜面兑付,除取粘贴 胶带,按残留面积最大部分比照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办理兑换。在金某某构清分 中心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如发现这种类型拼凑币,则按照假币办理收缴。 钱币市场中常见的用挖补方式形成的行名、面额等图文倒印,通过揭某某方式 形成的“背逆”等所谓的“错版币”也属于变造币的范畴。 外币的变造还有一些形式:通过涂改面额数字,将小面额真币变造为大面额 假币,将价值较低或已失去法定货币地位的一国货币通过加盖、改印等重印形式 变造为价值较高的他国货币的情形。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某某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 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某某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 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 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某某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 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某某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 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某某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 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鉴别、收缴、鉴定和误收、误付的定义,属于新增设规定。 货币鉴别的主体是金某某构从事现金收付、整点、清分处理的业务人员。鉴 别的场景是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或者清分整点业务时。鉴别的具体行为是根 据掌握的真币特征,通过业务人员感官或者简单的鉴别设备,与待鉴别的货币进 行对照与识别,进而认定待鉴别货币真假性质的过程。 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某某构。收缴的场景是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或者清 分整点业务时。收缴的具体行为是通过一定程序强制扣留经鉴别是假币的实物。 在金某某构办理存取款或收兑业务时,其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通常 5 情况下不可以实施强制扣留这一行为。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 制性。金某某构此权力是通过《条例》的授权获得的。 真伪鉴定的前提是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提出鉴定申 请的主体是被收缴人或收缴假币的金某某构。鉴定行为的主体是人民银行或人民 银行授权的机构,也就是鉴定单位中具有鉴别真假币专业能力的人员。方法是运 用专业知识和设备,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做出结论,并出具相关格式 文书。 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的钱币藏品鉴定不在《办法》管辖范围。 鉴定是以鉴别为基础的,但两者又存在本质区别:一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 货币真伪鉴别的实施主体是金某某构从事现金收付、整点、清分处理的业务人员, 货币真伪鉴定必须由鉴定单位特定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实施。二是具有不同的适用 范围。鉴别活动的范围较为宽泛,适用于所有金某某构的现金收付、整点活动, 包括窗口现金收付、后台集中整点,是实施主体的主动行为;鉴定的适用范围相 对狭窄,是实施主体依申请开展的活动。四是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鉴别行为带 来的法律后果是对于假币实施收缴,而鉴定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对假币实施没 收。 误收和误付是金某某构在办理存取款或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或 者将假币作为真币付出去的行为,属于业务差错。造成误收或误付的主客观原因 主要有:没有按照业务流程操作、业务不熟练或反假货币知识有欠缺、过分依赖 机具或过于自信等。 第五条(主动上缴)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某某构上缴假币的,金某某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 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动上缴行为假币的规定,属于新增设规定。 假币属于违禁物品,个人和单位(以下称公众)不应持有。公众无论何种原 因取得假币,当其得知持有的是假币实物时,就应当主动上缴至有权保管的单位, 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某某构。否则就构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的违规行 为。因此,及时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公众主动上缴持有假币的现象。原《办法》对此种行 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对 于主动上缴的行为,由于接受假币的主体不同,导致的结果也有本质的区别:上 6 缴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需办理鉴定手续,直接予以没收。 上缴至金某某构的,要按照假币收缴流程办理假币收缴手续。 鉴于发现假币后主动上缴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对于主动上缴假币的行为无须 奖励或补偿。这是因为,一旦给主动上缴行为给予补偿或奖励,可能会引发道德 风险或逆向选择。当制作假币成本低于奖励或补偿金额时,反而会诱导一些别有 用心的人去制作假币然后上缴,骗取奖励或补偿。 第六条(管理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 金某某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 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原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货币鉴别、假币收缴与鉴定管理主体的规定。 如前所述,无论是《人民银行法》还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都 有对金某某构的货币真伪鉴别、假币收缴和鉴定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金某某构有执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金某某构柜面人 员办理假币收缴程序,告知被收缴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被收缴人却不清楚如 何行使权利的现象。对此,《办法》明确,收缴单位有协助的义务。这种协助一 是可以提供一些便利,收缴人如需提出申请鉴定的,可以告知其鉴定单位的具体 名称、地点等,也可以告知其申请应提供的资料等。二是收缴单位也可以直接代 其提出鉴定申请。 由于货币真伪鉴定是一种要式行为,鉴定过程和结果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所 以货币真伪鉴定的程序性要求也比较高。鉴定单位在办理鉴定业务时,应按照《办 法》规定的流程、时限、反馈形式等正确履行鉴定职能。 第七条(贵金属鉴定)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规定,属于新增设规定。 7 《人民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 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国家的法定 货币。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鉴定也应该由《办法》规范。在实践中, 鉴定单位偶尔也会遇到申请鉴定贵金属纪念币的情况。由于原《办法》中对此没 有明确规定,给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带来一定困扰。贵金属纪念币由于其发行渠道、 材质的特殊性,由《办法》规定的鉴定单位实施鉴定还难以实现。一是鉴定单位 的能力不足。贵金属纪念币的材质和流通硬币存在较大差异,所采用的一些防伪 技术在流通硬币上从未使用过。目前,鉴定单位也没有可用于鉴定贵金属纪念币 真伪的设备。无法完成真伪鉴定工作。二是《办法》规定,申请鉴定的货币应当 是在金某某构柜面办理现金业务时被收缴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非流通货币,不 存在鉴定前提。所以,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无论是鉴定主体还是鉴定前提应该与 《办法》有所区别,但是鉴定的基本程序应该比照《办法》的第四章执行。本条 规定也为将来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贵金属纪念币鉴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章 货币鉴别 本章是关于金某某构柜面货币鉴别的规定。全某某 6 条。从金某某构应担负 的假币堵截能力建设责任开始,对误付后的处理,发现金某某构回笼款夹杂假币 的处理流程、对金某某构误收和误付的假币实物管理基本要求分别做出规定。金 融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应当对货币真伪进行鉴别是现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收 缴假币的前置程序,但原《办法》对此并未涉及。《办法》对金某某构货币鉴别 义务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本章是新增的一章,要在执行中加深对本章各条 款的理解。 第八条(鉴别义务) 金某某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 误收及误付。 释义 本条是对金某某构履行鉴别义务的总体要求。属于新增设规定。 现金业务是金某某构的传统业务。人民银行对金某某构的现金业务历来都实 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点准、挑净,即要剔除收入现金中的残缺污 损人民币,更不允许夹杂有假币。准确鉴别货币真伪,是防止误收误付的前提, 对金某某构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不能准确鉴别 真伪,无论是造成误收还是误付假币,都会给金某某构带来信誉风险。另一方面, 收付过程中准确鉴别货币真伪也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误付假币有可能会损害 8 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其他负面后果。此外,准确鉴别货币真伪也是办理 假币收缴的前提。不能确认货币真伪,尤其是对假币没有准确鉴别,收缴假币的 前提就不复存在。因此金某某构在从事现金收付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应对货币的 真伪进行准确鉴别。 第九条(金某某构职责) 金某某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 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 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之所以留出一定时间范围,目的在于做好培训宣传以及其他准备, 以便规章更好地落地实施。《办法》经过修改,增加、删除、更新了不少内容, 人民银行和金某某构都要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此外, 修改后的《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账表证单、印章、授权书等用品、用具也需要做 相应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办法》正式施行后,取代原《办法》发挥作用, 后者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本条规定,在《办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废止原《办法》。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48 原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解释权的规定。 《办法》颁布后,有些规定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随着形势的变化, 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这些都需要对规章的内容进行解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是 《办法》的制定机关,根据需要负责对规章内容进行解释,由其法律部门参照规 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经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在法律效力 上,公布的《办法》解释与《办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49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货币资金质量分析
  2.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3. 焊缝质量标准及等级鉴定细则
  4.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5.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意见稿
  6.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60题
  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8. 金融***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10. 中国人民银行[]废止规章
  11. 银办发〔〕160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7-10
  12. 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以上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1)》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