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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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总则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管理,规范假币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假币处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接收(没收)、保管、借用、调运、销毁假币等业务的处理过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的假币处置工作。

第四条 按假币处置方式不同,本规程将假人民币分为关注类和普通类。关注类指具备特定伪造特征的假人民币;普通类指除关注类外的假人民币。

关注类和普通类分类规则由总行制定。总行可根据制假手段变化适时调整分类规则。

假外币分为精致版和普通版。精致版是指采用雕刻凹印技术印制的假外币;普通版指除精致版外的假外币。

假外币精致版和普通版处置流程分别比照假人民币关注类和普通类执行。

假币的接收与没收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假币接收时,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并按处置分类分别办理接收业务。

第六条 接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解缴的普通类假币时,应与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以下简称“反假子系统”)解缴清单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假币接收,生成假币收入凭证电子信息,并发送解某某。

接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解缴的关注类假币时,应按关注类特征标准,逐张与反假子系统中关注类收缴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办理假币接收,生成“假币收入凭证”电子信息,并发送解某某。经复核后确认为普通类的,应在反假子系统中撤销该笔关注类业务,按照普通类办理。

第七条 接收公安机关解缴的假币时,应区分案件、非案件查获假币,在反假子系统中录入假币信息,并打印“假币收入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交解缴单位。

案件假币,应在反假子系统中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并选取每个券别不同冠字号码(取冠字号码前6位)的10张假币转入关注类,不足10张的全部转入。

第八条 办理货币鉴定业务,经鉴定为假币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反假子系统,打印“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应予没收,并打印“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印鉴加盖齐全后交鉴定申请人。

办理涉及案件有关的货币鉴定业务时,经鉴定为假币的,打印“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因案件办理需要,可暂不作接收处理,按申请鉴定单位要求退回。待公安等执法部门解某某,按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钞票处理部门在清分、复点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假人民币,应及时录入反假子系统并发送至货币金银部门。实物定期解缴至货币金银部门。

货币金银部门收到疑似假币后,应对其真伪进行鉴定。确认为假币的,应予没收,打印“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印鉴加盖齐全后交钞票处理部门。确认为真币的,做退回处理。

对人民银行钞票处理部门清分过程中发现的100元、50元面额伪造人民币,应转入关注类。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在反假子系统中对关注类假币进行假币特征信息维护。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_**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应及时检测分析关注类假币,需预警信息应通过反假子系统预警管理模块发布。

第十一条 分支行应按季对辖区内接收的假币进行分析,并填报《****年*季**省假币收缴分析报告》(见附件1),于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货币金某某。

假币的保管

第十二条 假纸币应按面额分别保管,每种面额100张为一把,每10把为一捆;假硬币应按面额500枚为盒(袋)。每捆(盒、袋)应加贴封签,封签上应标明“假币”字样,注明面额合计、封捆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复核人名章。

第十三条 普通类和关注类应分类存放,并由2名工作人员保管,一人负责账务处理,一人负责实物保管。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成捆的假纸币、成某某(袋)的假硬币应按代保管品寄存于发行库。零散假币应存放于货币金银部门带有密码锁专用箱(柜)内。

无发行库的分支机构,假币应存放于货币金银业务部门带有密码锁专用箱(柜)内。

第十四条 寄存发行库时,应填制装箱(袋)票(见附件2),与假币一并放置箱柜(袋)内。箱柜(袋)外应加贴封箱(袋)票(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假币实物出入发行库时,应录入反假子系统,生成“中国人民银行XX库代保管品出(入)库凭单”,按照发行库管理规定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应定期挑选、整理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假币作为档案资料,用于反假货币宣传、培训和调试、检测有关机具设备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应对本行假币实物与反假子系统假币库存报表进行核对,并在《假币核对登记簿》(见附件4)记录核对情况。

假币的借用与调运

第十八条 借用假币应由借用单位开具介绍信,经借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借用单位及假币信息录入反假子系统并打印“假币借用凭证”二份,一份印鉴加盖齐全后交借用人,一份经借用单位经办人签字后留存。

假币借用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假币收回,应将实物与“假币借用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反假子系统中办理假币收回。

第二十条 无发行库的分支机构,每半年应将存放在假币专用箱(柜)内假币调运至辖内有发行库分支机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假币调运应由调出行在反假子系统中办理假币调出业务,生成“假币调运凭证”并加盖印鉴后发送调入行。

调入行收到假币后,应及时与系统中的“假币调运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反假子系统中办理假币调入业务,在“假币调运凭证”上加盖印鉴后发送调出行。

第二十二条 关注类、精致版假币应定期、逐级调运至各分支行集中保管。各分支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及时将关注类、精致版调往总行。

第二十三条 假币实物调运,应采用押运、双人专送或机要寄送的方式。

假币销毁

第二十四条 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负责假币销毁工作(以下简称销毁行)。

关注类和精致版假币原则上不销毁,如遇特殊情况,经总行同意后方可申请销毁。

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币原则上应在结案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假币销毁方式应比照人民币销毁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销毁行根据辖内假币实物的库存数量编制《假币销毁申请表》,通过反假子系统上报上级行。

分支行应在反假子系统中汇总辖内销毁行上报的假币销毁申请信息,生成全辖《假币销毁申请表》并发送总行。

第二十七条 总行收到假币销毁申请后,应及时批复,生成《假币销毁批复表》发送分支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行收到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在反假子系统中登记、分解批复,生成《假币销毁转批复表》发送销毁行。

第二十九条 销毁行收到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登记,打印《假币销毁批复》,据此办理假币销毁。

假币销毁工作应于批复当年内完成。

第三十条 假币销毁前,应将假币实物与《假币销毁批复》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假币销毁出库手续,打印《假币销毁凭证》并登记反假子系统,实施销毁。

第三十一条 假币销毁应在监控可视下进行,并安排人员监销,做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假币销毁完毕应填制并打印《假币销毁确认表》(见附件5),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假币销毁确认表》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银某某〔2006〕58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某某(保某某)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季**省假币收缴分析报告

一、整体情况分析

**省***年*季临柜收缴假币***张(枚),共计***元,环比上个季度多(少)收缴**张,环比增加(下降)****%。

按照收缴地区统计

地区

张(枚)数

金额

张数占比

金额占比

同比(%)































合计















(二)按照面额统计

面额

数量

金额

数量占比

金额占比















合计











二、冠字号情况分析

本季度临柜收缴假人民币共涉及冠字号码**个,其中100元面额冠字号码**个,50元冠字号码*个,20元冠字号码**个,10元冠字号**个,5元冠字号**个。

(一)新发冠字号码:100元面额假人民币新发冠字号*个,分别为****、****;50元新发冠字号*个,分别为****、****;10元新发冠字号*个,分别为****、****;5元新发冠字号*个,分别为****、****。

(二)收缴张数在前10位的冠字号情况

冠字号

数量

金额

数量占比

金额占比



























































































































三、被收缴人情况分析

收缴次数前10位的身份证号码

序号

身份证号

被收缴次数

地区



















































































四、关注类假币分析

*季度临柜收缴关注类假币***张。

发现时间

冠字号

身份证号

主要伪造特征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行装箱(袋)票



箱号:









种类:



券别

版别

 数量(张)

金额(元)











































 合计

——







装箱日期: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 行封箱(袋)票



箱(袋)号:





种类:

假币



券别:





合计张数/金额:





封箱日期: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附件4

中国人民行 行假币核对登记簿

日期

参加人员

差错记录

存在问题

备注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 行假币销毁确认表

销毁 日 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销毁 方 式:

销毁 地 点: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币 种

版别券别

张(枚)数

金额

销毁点公章





人民币假纸币























































销毁负责人签章



























小 计









假外币纸币



假欧元





















参加销毁人员签章



































……





















































小 计











人民币假硬币











































备 注































































小 计









合 计









业务主管: 复核: 经办人:

销毁点公章:是指人民银行销毁点行行章或为人民银行实施假币销毁的企业或单位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结.定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人民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某某、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假硬币10万某某5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查获假纸币的面额总计-100)×(20-8) /(1000-100)+8

(查获假硬币的面额总计-10)×(20-8) /(50-10)+8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

(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第八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第十条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反假人民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查获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 对破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1)。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_**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跨省(区、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对省(区、市)***国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_**支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格式见附2),经本单位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

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

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

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

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

—1—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

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7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发送:各新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

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内部发送:办公厅,货金局,条法司,支付司,消保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8年7月12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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